民国学者白鹏飞论公物 刘建昆 民国行政法学者白鹏飞著有《行政法大纲》(上下卷)。按《民国时期总书目》,该书为北平好望书店1932-1935年期间出版或再版。其下卷为各论,第一章《警察》第二章《保育》。“保育(kulturpfleg)者,国家或者社会团体,为助长社会的文化,增进国民的福利起见,自行经营不以行使权力为本质之公共事业,或特许他人经营之,或保护奖励民营事业,及欲达此等目的,而课人民以诸种负担之作用也。”《保育》一章中,在公企业之后,白鹏飞用三节内容49页(153-201)论述公物行政法。其目次为: 第五节公物概说(一) 第一款公物(或公用物) 第二款公物之成立 第三款公物之所有权 第四款公物所有权之公法的效果 第五款民法对于公物之适用 第六节公物(二) 共用物 第一款公物之共用 第二款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 第三款警察上特别使用之许可 第四款共用之停止 第七节公物(三) 特别使用权之设定 第一款公物之特别使用权 第二款公物使用权之特许 第三款受特许使用权者之权利 第四款受特许使用权者之义务 第五款公物使用权特许之消灭 第六款私法上特别使用权之设定 第五节公物(一)概说 总共6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