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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对已支付继子女抚养费是否有权追讨?/张全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案情简要: 1995年前,甲妻病亡,留下已婚生六岁的男孩,后经人介绍认识一个离婚未育的乙,双方于1995年办理结婚手续形成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1995年左右婚生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财产有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两套,与此同时,乙连同甲
案情简要:

1995年前,甲妻病亡,留下已婚生六岁的男孩,后经人介绍认识一个离婚未育的乙,双方于1995年办理结婚手续形成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1995年左右婚生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财产有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两套,与此同时,乙连同甲共同将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抚养成人。现在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通过双方协商同意离婚,房产两套,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和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各一套,鉴于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已经成年不用抚养,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前女方到我所进行咨询。问题1、乙支付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有无权利讨回?2、财产处理是否合法?3、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由男方抚养是否合法?

解答:1、甲乙共同将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有7岁抚养到16年,乙与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形成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乙在和甲离婚后乙是否有权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按照最高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长期抚养教育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乙现在无权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的权利,只有在他们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时才能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

2、本案双方约定的财产处理方案不合法严重的侵犯夫妻合法权利,因为上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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