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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须完善监督机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6
摘要:今年以来,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以刑事判决生效的罚金刑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对2013年以来全县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共督促法院执行财产刑156件,累计金额达224.6万元,有力推动了财产刑执行工作。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实践中仍存在执行方式与

  今年以来,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以刑事判决生效的罚金刑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对2013年以来全县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共督促法院执行财产刑156件,累计金额达224.6万元,有力推动了财产刑执行工作。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实践中仍存在执行方式与执行途径单一、检察院与法院财产刑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等问题。为构建依法、合理、科学、高效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体系,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需要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建立三项机制。

  建立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调查与监督机制。有时,由于被执行对象经济困难,或者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难以区分,导致财产刑“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形下,很难认定执行机关是否具有怠于执行等违法或消极行为。为此,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列为案件侦查内容,检察机关可以将监督工作提前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具体来说,侦查机关在对案件事实侦查时,往往最容易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在刚进入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还来不及处理其财产时,查清其财产情况对将来执行罚金刑具有重大意义。侦查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书面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将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的调查纳入监督范围,对可能科以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同步提供财产清单,从而有利于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准确提出量刑建议,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在判决执行前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障财产刑执行的顺利进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随案移送到审判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调查不清楚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或自行调查。

  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移送备案机制。检察机关与法院要加强沟通,主动对接,共同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移送备案机制。要求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判处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7日内交检察机关备案;法院执行部门收到财产刑执行案件后,要将《执行告知书》副本7日内送达检察机关备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台账,及时收集反馈罪犯的相关财产信息,实现有效对接。

  建立检察机关监督调查机制。检察机关在对监管活动监督过程中,要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案件情况,可向法院发出《说明执行情况通知书》,及时了解判决执行的情况、理由、依据及上缴国库情况,并在一定情况下可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询问证人以及采取其他调查措施。对需要通过审阅卷宗了解诉讼过程、审理情况及执行中裁决、决定等事项的,法院应当配合和提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深入”的原则,对危险驾驶犯罪等案件及类案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为此类案件罚金数额一般不会太高,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具有履行能力,因此,可以通过发出监督财产刑执行的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法院提高依法主动执行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