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第三方支付的相关问题引起公众广泛热议。无论是暂停二维码支付,还是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稿,都使得各种观点发生激烈碰撞。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国家电子商务总交易额超10万亿人民币,5年来翻了两番,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大约是1.85万亿,五年来平均增速为80%。不可否认,第三方支付给交易特别是电商交易带来了便捷,但是风险和犯罪也随之而来。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为洗钱犯罪带来了便利。本文旨在通过介绍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有关情况,以及阐述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立法规制缺失问题,从而引起国内和国际社会对于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重视。笔者从刑法理念的角度揭示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而提出防范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建议。 一、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问题的提出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由来 据联合国相关资料,全球每天至少有3亿美元通过电子无钞交易方式漂白,全球电子交易业务的近20%与洗钱犯罪有关。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及其他来源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 51亿元,外币折合美元达8. 32亿元,涉及交易6万余笔,账户3906个。[1]不断蔓延的洗钱活动,包括时下出现的最新洗钱方式一一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钱,正在中国不断暴露各种负面效应:洗钱使不法所得合法化,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洗钱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成为助长腐败的温床;洗钱使国家税收不断流失,资本大量外逃。新型洗钱犯罪一一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出现给我国打击洗钱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介绍 洗钱是外来语,英文名称为Money Laundering。洗钱一词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时第一次作为法律术语正式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而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2]1990年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为基础,把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的行为,均属洗钱行为。[3]通俗地讲,就是把“不干净”的非法收入变成“干净”的钱,也叫“洗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罪:(一)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是洗钱犯罪中的一种,与一般洗钱犯罪不同的是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是利用、通过或者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洗钱犯罪。因此,只需要加上“利用、通过或者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限定语,洗钱的定义可以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洗钱。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洗钱的完整表述应该是:凡是利用、通过或者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的行为,均属第三方支付洗钱行为。根据国际和各国各地区反洗钱法律规定以及反洗钱研究的共识,一般地将洗钱活动的发展过程区分为三个阶段:其一,放置阶段,即将非法收益寻机放进金融机构;其二,培植阶段,即将存放进金融机构的资金通过持续地从一个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个金融机构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其三,融合阶段,即将经过多层化处理后己经掩饰了非法面目的资金重新投资进入合法的经济领域。[4]作为洗钱犯罪的一种,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发展过程也可以区分为上述三个阶段。洗钱犯罪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通过投资进行洗钱;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进行洗钱;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洗钱等。[5] 责任编辑:赵颖1
0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