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与本案有着很大的关联——正是疑罪从无原则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冤案才得以发生。我国对这一原则的确立和推行,就是为了公民的人权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这一原则的认识和贯彻不足,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以至于出现了许多这样的冤假错案。 本文将分析我国在落实疑罪从无原则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以期待疑罪从无原则能真正贯彻落实,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尽绵薄之力。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相关解读 自党召开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纠正了23起重大的冤假错案,而且这些冤案错案基本上是因为“证据不足”,由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被宣判无罪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即在案件中既不能证明一个人有罪也不能证明一个人无罪时,就推定这个人无罪。古代罗马法中有一个原则为“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最早来源,就是说如果一个案子有疑问,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从宽或者是从无的判决。这项原则是近代西方启蒙运动之时,那些思想家进行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在保障人权方面提出的一项非常重要成果。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以刑罚呢?”【1】 这是最初表达了不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及体现出了疑罪从无的意思,因此这项原则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广泛认可,之后西方的很多国家在写宪法、宪法性文件、立法性文件时就普遍采用了这项原则。另外,我国古代在这方面也有相关规定,当遇到了疑案时,就采取从轻或从赦的处理方法。在众多的古代书籍中,最早有记载疑罪问题的是《夏书》。唐朝时,刑事方面的疑案处理方法开始规范化、制度化,《唐律》一书中规定了对待有疑点的案子可以拿钱财来赎罪,之后的宋代也继续使用了这项规则。到了现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个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通过对疑罪从无历史演进的分析后,发现对疑案的处理多是从轻或是从宽,而没有从无这一说法,真正开始提出疑罪从无是从近代开始的,也就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后。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是有关系的,因为当时正处于资产阶级革命,封建专制制度逐渐没落,人权脱离神权的禁锢被释放并被高举,卢梭的“天赋人权”思想盛行,这是疑罪从无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时代背景。从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制定疑罪从无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的合法权利,即使一个人犯了罪,可是他依然还是享有人权的,我们不能因为他犯了罪就剥夺他应有的权利。另外,“任何一个个体在没有法定机构侦查、判决之前,即认定其为有罪,是一种先验的、不可靠的偏见,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方可认定其无罪或有罪。”【2】28-30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已不再处于弱小无助的阶段,而是可以和国家这个庞大的机器进行抗衡,并且不再被无辜的碾压,被轻易的定罪,那样我们才不会成为下一个赵作海或者是聂树斌。疑罪从无的内涵就是维护私权,抑制公权,我们应该在司法中深入实践,贯彻、落实、执行好这个原则。 责任编辑:赵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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