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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说理论证进路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7
摘要:调动刑事法官的主动能动性和积极性,在基本框架之内,给予法官充分说理的空间,让法官独立说理,能够说理。在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涵盖内容上,笔者以为最高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文书样本》不应当成为限制法官说理的枷锁和桎梏,而是刑事法官在撰写

调动刑事法官的主动能动性和积极性,在基本框架之内,给予法官充分说理的空间,让法官独立说理,能够说理。在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涵盖内容上,笔者以为最高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文书样本》不应当成为限制法官说理的枷锁和桎梏,而是刑事法官在撰写刑事判决书时可资参考的一个范本和资源而不当拘泥于文书样本的条条框框。在基本框架之内,不应过度限制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只要刑事法官按照时间脉络,厘清案件的来源和经过,按照一定的逻辑编排顺序,全面反映控辩双方双方的主张、意见和理由,并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主张、理由和证据逐一加以辨析,最后形成认定罪名和量刑幅度的结论性法律意见即可。根据刑事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分析,刑事判决书首要的阅读对象是参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其次是上级法院的法官,作为二审法官、再审法官的审查材料范围,再次是给法学专家学者看,作为专家学者研究司法实务的理论研究文献资料,最后是面向社会公众,给社会公众普法指引,确立公民行为的法律边界。因此,从判决书的预期受众来看,刑事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应当按照上述预期受众层次分层次说理,要对控辩双方的主张、理由和证据予以吸收归纳和辨析,给予理性的解释和交代;当全面反映案件的历史脉络和庭审过程,为二审法官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当引用专业术语、法言法语让法学家的专家学者能够清晰厘清判决的理由和自由心证过程;当全面衡量法律、社会、国家、被害人的各种法益,给予平衡保护,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为公民的日常行为明确法律边界,提供可靠指引。

将裁判文书说理纳入法院工作考核体系,并以其为主轴建立独立的法官考核体系。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和未来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当区别于普通的公务员。按照司法改革的理想,应当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单独薪酬体系和管理体制。现行法院工作考核体系与法官考核体系,主要是围绕对人和事的管理,即围绕法官和案件设计一整套包括上诉率、改判率、再审率、信访率,宣传调研等有失偏颇,脱离判决书这一主轴的考核体系。当然,笔者不否认现行考核体系也将判决书予以了吸收和纳入,如庭审评比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但裁判文书的考核权重值太低,几乎处于边缘化的地位。而信息宣传调研、对农村的帮扶、综治工作、信访工作等非法院主业却占据了相当的比重,笔者以为这种考核模式是失重的,不合理。应当予以重构。笔者认为应当废除上诉率、发改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设计,因为这些指标数字化的追求,不仅让初审法官可能无法独立办案,还可能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当将判决书纳入法官考评体系和法院工作考评体系,并以其为主轴和重心,重构法官考评体系和法院工作考评体系。否则对判决书的精耕细作,对判决书的说理打磨缺少动力,难以推进。判决书的考核不仅是法官自身业绩评价体系的唯一标准,也当是是否追究法官责任的唯一依据,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业务水平的唯一标尺。因为一篇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语言流畅、说理充分的判决书必然凝聚了法官大量的智慧和汗水,要想写出一份说理透彻、清晰的判决书必然要求法官认真做好庭审和庭外调查工作,必然要求法官研磨案例和法学理论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必然注定法官不大可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必然倾注了法官自身大量的独立思考。因而,笔者认为没必要为法官套上信访率、上诉率、改判率等不关紧要、本末倒置的紧箍咒,不仅让法官不敢说理、不愿说理,也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判决书的质量和促进司法公正,只可能是缘木求鱼,适得其反。当前,司法改革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展开和推进,改革法官评价体系正当其时,笔者以为完全可以借助司法改革的春风,以判决书质量、判决书是否说理为基轴,建立法官群为主体,吸收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律师组成法官选拔和考评委员会,对法官判决书质量和判决书说理水平进行独立考核,如此不仅能有效推进判决书的说理,亦让法官考评确实发挥实效,有的放矢。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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