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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工具的认定及处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7
摘要:犯罪工具在《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工”指工作、工程、生产劳动,“具”指用具、器具、器物,“工具”泛指劳动生产中使用的器具,还比喻用以达到目的的事物。根据以上含义,“犯罪工具”可以定义为“犯罪时使用的器具,或比喻用以达到

犯罪工具在《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工”指工作、工程、生产劳动,“具”指用具、器具、器物,“工具”泛指劳动生产中使用的器具,还比喻用以达到目的的事物。根据以上含义,“犯罪工具”可以定义为“犯罪时使用的器具,或比喻用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事物”。“犯罪时使用的器具”主要指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各种物品或器械等,如投毒罪的毒物,杀人罪的刀具等。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到的犯罪工具仅指物,但是作为犯罪工具的物,不仅仅限于无生命的物,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植物乃至微生物,比如用于伤害的毒蛇、细菌等。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工具还可以定义为犯罪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行为而使用的物或利用的人。但是,如果将人也纳入到犯罪工具当中来,就无法对犯罪工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有效的解释,因为所谓的作为犯罪工具的人,完全可以通过刑法当中的“教唆犯罪”、“间接正犯”得到阐释,且没收犯罪工具即没收自然人显然是荒谬的。

(二)犯罪工具认定规范之比较

1、我国规范之规定

在我国,司法解释对犯罪工具的明确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关于赌博犯罪中的犯罪工具),权威刑法学教材也以列举方式作为规范犯罪工具认定的路径。 我国权威刑法教科书中认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1。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当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犯罪工具”一词,但是一些法律规定却和犯罪工具有关。比如公安部于1989年9月发布的《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公安部于1992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是针对个案所作的批复或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大量的诉案往往要依据一般性的规范进行裁决。在刑法领域,除宪法外位阶最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其中《刑法》第六十四条直接与犯罪工具的处理相关,“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该条规定成了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

台湾地区《刑法》第38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下列之物没收之: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预备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或者犯罪预备之物,其本质在于为实施犯罪起到决定性或促进性作用,增加了犯罪的危险性、便捷性和再犯性。

2、外国规范之规定

国外关于犯罪工具的规定,大体与我国的规定类似。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 instrumentality 定义为:是指用以实现某一目的的物。而将 criminal instrument 界定为:一、制造或者改造用于犯罪的物;二、一般用于犯罪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反映非法目的物,也称为“instrument of crime”。具体而言,犯罪工具就是供犯罪使用的一切财物。《法国新刑法典》第 131-21 条第 2 款规定:“予以没收之物是指用于或旨在用于实行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荷兰刑法典》第 36c 条第 3 项规定:“下列物品即可充公:用于实施犯罪或准备实施犯罪的物品。”该法第 5 项规定:“为实施犯罪制造的物品或意图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1907 年《日本刑法》第 19 条第 1 项第 2 款规定:“下列之物没收之:供给或准备供给实行犯罪行为之物。”《德国刑法典》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凡故意犯罪的,因犯罪所得之物,或用于犯罪、预备犯罪、或准备用于犯罪之物,应予没收。”通观以上几个国家对犯罪工具的规定,都是基于这些财物“用于实行犯罪或者准备实行犯罪”。

3、学者之主张

学者们对犯罪工具的认识也有所不同,可以列举出几种不同的主张:“1.所谓犯罪工具,是指能够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各种物品。2.犯罪工具应理解为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刀枪、毒药,伪造货币用的机器、纸张、颜料,盗窃用的万能钥匙,等等。总之,凡能便利于为人实施犯罪的东西,都是犯罪工具。3.所谓犯罪工具,泛指供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犯罪工具的范围相当广泛,可能是一般用具,也可能是特定物品,还可能是违禁品。4.犯罪工具是指实行犯罪而利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刀枪,伪造货币用的机器、纸张、颜料等等。” 有学者还认为,犯罪工具不仅包括物而且还包括人,认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物或人。在这里,“物”是物品、动物、微生物的统称。还有的学者从广义和狭义对犯罪工具进行解释,“犯罪工具人们习惯上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其对象也因此有多少之别。狭义的犯罪工具仅包括用以破坏犯罪目的物和现场障碍的各种破坏工具。广义的犯罪工具还有除破坏工具之外的“一切用品”。换句话说,一切物质的东西,只要被罪犯分子用于犯罪活动,都属于广义的犯罪工具的范畴。”甚至有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对犯罪工具进行了解释,比如“犯罪工具,顾名思义是指用于犯罪的工具。其内涵可以分解为原始义、法律义和抽象义。”等等。学者们往往从不同的视角对犯罪工具的内在规定性给出自己的判断,他们对犯罪工具的内涵和外延都有自己的看法。在一定意义上讲,不同学者的主张,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具有参考价值,但是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可能牵涉到各种物品,如果不加区别地都纳入到犯罪工具当中,则有失偏颇。正如有的学者将“能够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各种物品”都视为犯罪工具,其实是将犯罪工具的范围作了扩大化的解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扩大化的解释,在于他们没有抓住犯罪工具内在的本质特征。同时,如果将人也纳入到犯罪工具当中来,就无法对犯罪工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有效的解释,因为所谓的作为犯罪工具的人,完全可以通过刑法当中的“教唆犯罪”、“间接正犯”得到阐释,无需将人也纳入到犯罪工具当中来。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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