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最初旨在未成年人权利进行特殊保护,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可以说是上述诸多权利的基础。因此,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对防止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其生存和发展等权利受到损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确立了不公开审判制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说,这与目前国际主流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是比较接近的。但是,与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不公开审判制度尚有一些不足之处。为此,通过简要的对比分析与反思,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它的建构和完善也是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不竭动力和促进少年司法制度日臻完善的源泉,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是国际法律文件在程序方面规定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之一,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现象,损害了未成年被告人特殊权利。鉴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现状,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国际法渊源 不公开审判是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强调和坚持的一项普遍性原则。《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有联合国大会通过,我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2月29日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1992年3月1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由此,该公约成为我国未成年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公约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司法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非歧视原则。儿童生命权与发展权的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公约对儿童的权利作了广泛且具体的规定,一般概括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在此之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之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方式制定了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三个文件,其中之一即《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以及《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根据以上文件,我们将国际法律体系中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制度做一个梳理。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的理由,或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以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和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儿童的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第21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总而言之,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在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审判程序中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第一,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司法诉讼中的“儿童隐私”应获全面尊重,以免公开所可能造成的不当伤害;第二,其隐私权及于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并当然地覆盖了审判阶段,即应当对其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判将难以避免地危害其隐私权;第三,对少年儿童隐私权的保护是全程性的,即不限于诉讼阶段,还及于诉讼后的阶段,如“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责任编辑:赵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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