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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刑事诉讼对家庭应更为宽容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从宪法规则层面来讲,家庭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必须认真对待的社会基本单元。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对待家庭呈现形式上全面关照并有一定独特性、实质上态度复杂并存逻辑混乱之处的特点。影响刑事诉讼如此对待家庭的关键因素,一是诉讼观念层面的,

  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从宪法规则层面来讲,家庭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必须认真对待的社会基本单元。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对待家庭呈现形式上全面关照并有一定独特性、实质上态度复杂并存逻辑混乱之处的特点。影响刑事诉讼如此对待家庭的关键因素,一是诉讼观念层面的,即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和仍居相对优先地位的犯罪控制理念,二是国家能力层面的,即国家追诉犯罪过度依赖人证与国家保障能力不足尚需借力家庭。随着这两组关键因素发生转变,即刑事诉讼开始突破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并更加重视保障人权,国家追诉犯罪对人证的依赖减弱以及社会保障中家庭地位的下降,未来刑事诉讼将对家庭更为宽容,并在相关制度设置上更具有实质性和合理性。例如,可能确立被追诉者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会见权,可能将现有的配偶、父母、子女拒绝出庭作证权扩展为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家庭对监管的配合以及对拒证权的自愿放弃可能成为刑事诉讼轻缓裁决考虑的因素之一。当然,随着国家保障能力的提高,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降低,也会促使刑事诉讼收缩某些关照家庭的战线。例如,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未来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作为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供养人的被追诉者的优待(即可以监视居住)或将被区别对待。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