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经常出现,对这部分缓刑、假释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不同观点。对此,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庄巍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缓刑、假释罪犯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应予以收监执行》中指出: 有人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十日以上的,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方能收监执行。也有人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的,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笔者同意后者。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法,适用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足以说明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缓刑、假释均属于附条件的不执行。如果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仍然实施违法行为,说明他们不能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