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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谣言入罪类型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如何在法益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关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姚万勤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应有重有轻》的文章中指出: 在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不能仅依靠刑法作为单一治理模式

  我国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如何在法益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关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姚万勤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应有重有轻》的文章中指出:

  在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不能仅依靠刑法作为单一治理模式予以规制。针对认定存在较大技术难度的网络谣言,更应注重治理的方式与效率。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对于网络谣言的认定还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不仅表现在罪状的设置上,还体现在立法用语上。对于不同的网络言论,应当明确需要入罪的类型。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如果确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对于一些虽属于网络谣言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意见性言论、批评性言论、推断性言论、基于恐慌的言论、单纯的情绪表达、基于具有公信力的信源的信息传播行为,不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