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年来推行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并未达到统一司法的预期效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等在《科技与法律》上发表题为《建立知识产权司法判例制度》的文章中指出: 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情况下,要克服立法的缺陷,迫切需要赋予知识产权判例以弥补性法律渊源地位,鼓励法官通过及时有效、数量合理和细致入微的判例,实现司法补充解释制定法的作用。 只有依靠判例,由法官在后案文书中具体分析先例已经不合时宜,使用先例可能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或由有判例创制权的法官来推翻先例,才能使“同案不同判”具有法理基础。虽然公安和检察机关都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但从法理上讲,其他机关发布的只能是指导性案例,唯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才能称之为“判例”,即生产判例是司法权的专职。判例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司法公开,使律师、检察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地检索和获取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