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亲属间犯罪? 作为人,自我们呱呱坠地来到世界上,就注定要和各种各样的人交流沟通、共同生活。从人的成长规律来看,我们最先接触到的是和我们有着各种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叔叔舅舅等。随着年龄的增长,成年后,我们又会接触到因为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岳父母、公公婆婆并以此两者为基础而延伸的其他关系等等。庞大而紧密的亲属关系使我们作为一个个体的人在纷繁芜杂的社会上不会感到孤单,当遇到人生历程中的困难,会有人帮助我们一起度过和分担,当人生取得硕果时,也会有人由衷地祝福我们。因此,亲属关系是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最温暖的保护层,是一个人在社会中进行各种交往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亲属之间的关系按常理应该是最和谐的,最不可能发生纠纷和犯罪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性的缺陷、经济利益的纠葛等原因,许多亲属之间往往会发生这样那样的不愉快和纷争,如果这些不愉快和纷争得不到有效的疏通和解决,日积月累,会逐渐酿成刑事犯罪,造成家庭和社会的悲剧,增加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根据笔者调查,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伦理道德的式微,贫富分化差距的扩大,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鉴于此,本文以新疆兵团部分师检察机关办理的51件亲属之间的犯罪案件为素材,对亲属间犯罪的特点、类型进行一番梳理,并对如何防治和预防亲属间犯罪提出对策和建议。 在正式进入文章论题之前,首先需要对亲属间犯罪进行界定。按照犯罪学理论,犯罪类型是依据一定的原则或标准,对组成犯罪现象的犯罪行为进行抽象后所作的类别划分。对犯罪类型进行研究是揭示犯罪本质,把握犯罪规律的必要途径,因为犯罪类型的不同,意味着其发生的原因和产生的规律也不相同,在防治对策上当然就要有所区别。犯罪类型的分类原则或标准具有多样性,依据不同的原则或标准,就可分为不同的犯罪类型。笔者认为,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属间犯罪和非亲属间犯罪。所谓亲属间犯罪,是指发生在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以及具有法律拟制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犯罪案件,通俗言之,只要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亲属关系,那么此类案件都属于亲属间犯罪,反之则是非亲属间犯罪。 二、亲属间犯罪的特点 1、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51件案件中,44件所涉及的罪名分别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虐待罪,比例高达86.3%,这些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其余7件涉及的罪名分别为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所占的比例较小。 2、犯罪手段比较残忍,暴力性比较突出。在51件案件中,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26件,占51%。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均采用刀捅致命处、手掐脖子、石头(榔头、铁棒)猛砸、斧头连砍、绳子勒脖子、被子捂死、毒药毒死等犯罪方式致使被害人毙命,其中,刀捅致命处是最常采用的,共有11件,占所有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比例达42.3%。另外,故意伤害犯罪案件9件,强奸犯罪案件4件,抢劫、虐待犯罪案件各1件,合计15件,比例为29.4%,这几类案件中犯罪人所采取的暴力倾向也是十分突出的。 3、犯罪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既有故意的心态,也有过失的心态,以故意心态占居主导地位。在51件案件中,故意犯罪案件有46件,比例高达90.2%;过失犯罪案件仅5件,其中,2件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3件为交通肇事案件。 4、犯罪人具有多样化特征。从年龄结构来看,既有年过七旬的老年人,也有刚刚懂事的未成年人,但总体来说,犯罪人年龄阶段的主体为成年的青壮年人。从性别角度来看,男性犯罪人占绝大多数,由女性犯罪人实施或参与实施的犯罪案件有10件,所占的比例为19.6%。从责任能力角度来看,绝大多数犯罪人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仅有两起案件的犯罪人为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从是否有前科和属于累犯来看,有93%的犯罪人都是初次犯罪,没有前科或不是累犯。绝大多数犯罪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性格缺陷,主要表现为具有或多或少的狭隘、自私、猜疑、偏执、冲动、易怒、暴力倾向等性格特点。 5、亲属间犯罪案件多发生在社会下层的家庭。考察这些发生犯罪案件的不幸家庭,我们发现,亲属间犯罪案件在社会底层家庭的发生概率较大。在51件案件中,除了3件案件中犯罪人学历较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拥有比较体面的职业外,其余案件中犯罪人的学历均比较低,从事打工、种地等体力职业,收入普遍较低,生活在社会下层。 6、在同一家庭内部的亲属间犯罪案件与其他亲属间犯罪案件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根据是否在同一家庭内部共同生活,可以将亲属间犯罪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生在同一家庭内部的亲属间犯罪案件。此处所指的同一家庭内部是指,生活同一个家庭内部,一起过日子,在数量上既有可能是两口之间、三口之间甚或更多,在辈分上既有可能是同辈家庭、二代之家,甚或三代、四代之家。一类是除此而外而发生的亲属间犯罪案件。这类亲属一般来说都是旁系亲属和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戚,如兄弟之间、妯娌之间、叔侄之间,女婿和岳父母之间。调查发现,发生在同一家庭内部的亲属间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很大,有38件,占74.5%,主要的犯罪类型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虐待。除此而外发生在亲属间的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少,除了前面五种犯罪类型之外,还有抢劫、盗窃两种类型,其中盗窃所占的比例比较大。 7、犯罪人案发后的表现不同于其它犯罪。与其它犯罪存在显著区别的是,亲属间犯罪案件案发后,相当数量的犯罪人没有逃跑,而是心理表现相对比较平静,有的甚至采取自杀的方式试图了结生命(占7.8%),这主要发生在因为情感纠纷而发生的犯罪中;有的则主动投案自首,等待警方的处理(25.4%)。 三、亲属间犯罪的类型 通过梳理,亲属间犯罪共有八种典型类型。 一是家庭琐事型。家庭琐事型犯罪案件有20件,所占的比例最大,为39.2%。这类犯罪表现为,亲属之间多是因为一些家庭小事,产生隔阂、纠纷和矛盾,因为得不到有效的沟通和化解,日积月累,矛盾越积越深,然后借助某一个突发事件使矛盾爆发,最终导致亲属间悲剧的发生。从这20件案件来看,夫妻之间、父子之间、母女之间、兄弟之间、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侄子和婶婶之间等均发生了数量不等的犯罪案件,其中,夫妻之间和父子之间发生的概率最高,共有12件(夫妻之间7件,父子之间5件)。这类犯罪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含致人死亡和重伤)、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所导致的后果也都比较严重。 二是情感纠纷型。情感纠纷型犯罪案件有11件,所占的比例为21.6%。这类犯罪只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之间,多是因为情感方面的纠纷和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方怀疑另一方出轨、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夫妻间性生活不和谐等,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未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恶意,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这类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为故意杀人罪,所导致的结果一般是非常严重的,11件中有10件被害人被剥夺了生命,其中死亡占的比例很大,达90.9%。 三是负担压力型。这类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不大(3件),主要表现为,被害人患重病或精神病长期治疗,花费巨大,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家庭成员面临巨大精神压力,最终因不堪忍受负担和压力而杀害被害人。如马某家境困难,加之妻子哈某长期有病,住院欠了一大笔债,便觉得妻子哈某活着是自己生活的负担,将其杀死。又如,张某之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犯病时经常打骂张某夫妇及邻人,致使张某及家人无法忍受,负担压力极大,张某便趁其子病发胡乱打人时将其杀害。 四是家庭暴力型。这类犯罪表现为,犯罪人具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对家庭成员施加暴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施暴日渐严重,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这类犯罪多发生在夫妻之间,表现为作为强势一方的丈夫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妻子滥用暴力,主要有两种典型表现,一种表现为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如刘某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长期对妻子田某进行殴打,造成田某全身多处受伤,最终于2006年3月20日死亡。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有一种表现为丈夫有气便拿妻子发泄,殴打妻子,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如胡某因为和他人债务问题生气,便迁怒于妻子,将妻子打死,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又如白某酒后仗着酒劲对妻子殴打,最终导致妻子因抢救无效而亡,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五是被害人过错型。这类犯罪表现为,被害人具有十分严重的过错,引起被告人的强烈不满,日积月累,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会有案件的发生。如赵某自5岁起与其父共同生活,之后经常遭到其父的无故打骂,因而对其父心存怨恨。2006年1月29日,其父又无故辱骂赵某和赵某的母亲,赵某便产生了杀死父亲的念头将其杀害。 六是精神障碍型。这类犯罪表现为,犯罪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因病发而针对自己的亲人犯罪。这类犯罪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家庭的负担,其再犯罪,更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例如,张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病发后,看到卧病在床的父亲“很不顺眼”,便将其打死。 七是突发意外型。这类犯罪表现为,行为人由于不按规定办事,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主观恶性比较小,所涉及的罪名主要为交通肇事罪,所占的比例也不大(5.9%)。例如,肖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带其妻陈某、儿子肖某某,与前方停驶的江铃轻型普通货车相碰触,造成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自行冲入路基下水渠内造成乘车人张某(赵某妻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和赵某均涉嫌交通肇事罪。 八是纯粹犯罪型。这类犯罪表现为,犯罪人具有一种天然的犯罪本性,为了达到其罪恶的目的,不惜对与自己关系比较亲密的亲属下手。在这类犯罪人眼中,亲情极为淡漠,之所以针对亲属犯罪,是因为其具有实施犯罪的各种便利条件,易于得手,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相信自己不会被发现或被告发。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有盗窃罪、强奸罪等,其中,盗窃犯罪主要发生在未在同一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犯罪后一般都能被被害人原谅。例如,何某趁给被害人候某(何某的姨姨)看房子之际,盗窃侯某存折三张,并取出三张存单上的存款共计一万八千余元,后案发,但侯某原谅了何某。强奸罪多发生在同一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表现为处于强势的男性一方强奸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如父亲强奸女儿、儿子强奸母亲等,这类案件一般不易被发现,但因其严重败坏伦理道德,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突出的。例如,刘某、范某办理领养手续后开始抚养养女刘某某。刘某在明知其养女不满14周岁,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从2002年2月至2007年1月,多次对刘某实施奸淫,导致刘某两次怀孕。又如,吴某饮酒后回到家中,在家里看完黄色影碟后,进入其母田某卧室,不顾田某的反抗和哀求,强行对田某实施了奸淫,田某第一次未告发,直到吴某第二次强奸才不得已而向公安局告发。 四、防治和预防亲属间犯罪的对策。 1、要高度重视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道德素养,培养公民健全的人格。 这是一个老话题,然而,亲属间犯罪的犯罪人文化素质普遍比较低的现实再一次提醒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教育。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初中教育得到普及,文盲率大幅下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仅普及初中教育已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个别条件较好的地方开始普及高中教育试点工作的成功实践,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大规模普及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的条件,应该变九年义务教育为“12年提高素质教育”,让公民普遍接受中等教育,全面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同时,要改变现有只注重知识教育、考试教育的教育体制弊端,大力提倡德育教育、素质教育、仁爱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培养公民健全的人格,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2、应当构建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帮扶制度。 调查发现,如果一个普通家庭中有一个成员患有精神病,为了给该患者治病,很多情况下,都会耗尽一个家庭的财力,还不一定能医治好精神病。假如多方求医,仍然医治不好患者的精神病,该家庭财力又有限,那么,许多情况下,患者只能回家疗养。回家疗养虽说没有在医院治疗那么严重,但仍然需要一定的费用,长期以往,这笔疗养费用就会拖垮一个家庭,对其他家庭成员形成经济和精神压力,如果压力得不到缓解,就极有可能使其他家庭成员对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以寻求所谓的“解脱”。另一方面,在家自行疗养的效果毕竟有限,精神病患者的病情极有可能恶化,如果该患者具有暴力倾向,那么其亲属就有可能遭殃,成为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对象。这两方面都是亲属间犯罪的“负担压力型”和“精神障碍型”的典型表现。为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帮扶制度。具体来说,首先,可以尝试把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疗养费用纳入社会公共医疗保障体系中,使精神病患者不再成为一个家庭的负担,减轻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其次,要按人口比例建设精神病患者疗养院,确保每个地方都有一定数量的疗养院来收养精神病患者,使精神病患者和健康人群保持必要的隔离,减少彼此伤害的可能性。经费来源可以采取国家投入一点、患者家属收一点、社会各界支持一点的方式来解决。最后,对家庭成员患有精神病的家庭,可以尝试将该家庭纳入社会低保范畴,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扶持,直到该精神病患者治愈。 3、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 亲属间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多发,犯罪人所持的心态主要是,很讨厌被害人,但又天天见面,便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杀害,使其永远在这个世界上消失,好让犯罪人“眼睛不见心不烦”。殊不知,剥夺他人包括自己亲属的生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这反映出许多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又回到了普法宣传的老话题。现阶段,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尤其是针对广大普通老百姓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进而懂得:即使你很讨厌或憎恨一个人,也没有权力剥夺对方的生命或伤害其身体;即使是自己亲属的财物,亲属不予你,你也不能去窃取;即使你很聪明,也需要按照规章办事……。任何人若恣意放纵自己的行为,那么就会有国家公安、检察、审判等专门机关来依法查办和处理你,监狱的大门也将向你敞开。 4、亲属间应当通过有效的沟通化解矛盾和纠纷 作为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日常亲密联系的亲属,彼此之间因为生活方式、经济利益等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十分正常,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沟通,使矛盾得以化解,纠纷得以消弭,而不是彼此不管不顾,使矛盾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心里埋下种子,日积月累,渐渐生根发芽,最终不可收拾,导致悲剧的发生。发生矛盾和纠纷的双方亲属进行有效沟通,其他亲属的作用不可忽视。例如,兄弟之间、妯娌之间发生纠纷,父母应当发挥调解作用;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双方父母应当发挥劝和作用;父子之间发生争执,具有妻子身份和母亲的人应当发挥劝解作用;等等。如果家庭内部矛盾为社会所知晓,那么有关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调解作用,使双方得到有效沟通。 5、应当建立心理干预和治疗机制。 调查发现,大多数亲属间犯罪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前奏”发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家庭琐事型”和“情感纠纷型”中(两者合计36件,占70.6%)。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本质并不坏,在对自己的亲属犯罪前,大都经历了一种心理上的矛盾和反复比较权衡的过程,如果此时有专门的心理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治疗,那么类似的悲剧就是可以避免的。目前,在我国,心理机构的发展现状是:一些医院有心理咨询和治疗机构,但普及率还比较低;一些有条件的大学、中小学配备了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教师,普及率也比较低;基层的村庄、社区基本没有类似的心理机构。这种现状导致的结果是,当某人出现心理问题时,缺乏干预和治疗,消极情绪得不到及时发泄,在心中的郁闷越积越多,最终导致自杀、精神病和犯罪。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是同等重要的,应逐步建立心理干预和治疗机制,为那些心理患者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减少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亲属间犯罪。 6、要进一步健全社会基层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调查发现,并不是任何亲属间犯罪都能被及时发现,比如强奸、虐待、盗窃(被害人发现后不告发)等犯罪,因而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基层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使亲属间犯罪案件能够被及时发现和处理,达到及时拯救被害人和震慑犯罪人,以及预防家庭暴力、家庭虐待情况发生的目的,使一些家庭成员平等相处,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健全社会基层治安治理体系,关键是必须强化基层治安单位和管理组织如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作用,使之成为预防家庭内部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及时帮助化解亲属间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亲属间可能导致犯罪发生的行为(如家庭暴力),减少亲属间犯罪的发生。 本文原载《检察日报》、《兵团日报》等刊物 作者: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