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内容提要: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 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笔者对WTO机制下的反倾销的概念,我国目 前被控倾销的现状,国外反倾销对我国的危害作了分析,并对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提出了自 己的看法。 关键词:反倾销 WTO 中国企业 应对措施 作者简介: 吴猛(1973年9月—— ),男,湖南郴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刘慧(1974年4月—— ),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 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 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 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 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 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 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 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 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 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 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 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 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 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 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二、 我国被控倾销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作为WTO允许的三大贸易补救措施之一,反倾销是当前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规范贸 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20多年来,由于我国出口额成倍增长,并且 传统轻纺、机电、土畜、五矿化工、医保等出口商品具有很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优势, 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对进口国相关产业形成一定压力,当地企业以我国是“非市 场经济国家”为由,对我国产品反倾销裁决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一做 法常使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高额倾 销幅度。(2)如按美国的反倾销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采取生 产要素价值来确定,即通过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 生产要素的价值及相关费用进行估算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完全不顾“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整体生产和各生产要素投入的比较优势,这对我国企业是十分不利的。这些年的实践也表 明,我国的许多出口产品,一旦列入调查对象,便很难摆脱倾销的厄运。 (二)、我国被控倾销的现状 1、对我国出口商品投诉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 反倾销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 发展中国家如巴西、菲律宾、泰国、厄瓜多尔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泛。我国被实施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既包括了低附加 值的初级产品,如矿石,基本金属等,也包括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电设备、电视机等,而 且还包括非常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等产品。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