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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邱兴华案看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高宏道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从邱兴华案看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邱兴华被判处死刑并且交付执行了。本案,作为个案来说,应该是尘埃落定。就像老百姓有句俗话:“死了,死了,一死就了。”可是,邱兴华死了,似乎因此引起的许多法律问题,不但没有“了”,反而被许多法律人继续议论着。这是
从邱兴华案看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邱兴华被判处死刑并且交付执行了。本案,作为个案来说,应该是尘埃落定。就像老百姓有句俗话:“死了,死了,一死就了。”可是,邱兴华死了,似乎因此引起的许多法律问题,不但没有“了”,反而被许多法律人继续议论着。这是因为,邱兴华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已经大大超过了其个案的价值。
其中议论最多的是关于司法鉴定。
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除去考察其犯罪行为以外,最重要的是确认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如果行为人不适格,就是说,如果经过辨认,行为人属于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些人,那么,就应该判定其无罪。大家都知道,《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不承担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况,就是从法律上界定行为主体的身份。
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明确的。问题是,谁,依据什么样的权利和程序提出对主体是否适格的认定,如何进行认定。众多的议论,包括法学家的公开信,都请求对本案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鉴定的主张。我认为,这些,作为民意来说,并无不当。但是,从操作上来说,却并无法律上的依据。
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侦查、审判、公诉之外的人可以启动司法鉴定。因此,我认为,关键是促进立法的完备。呼吁的重点,应该放在促进立法,促进立法保障人权。
很多人比较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启动司法鉴定的立法情况。这对补充和完善法律制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我认为,以刑事案件来说,有一种观点是非常不可取的。这就是站在公权利的角度上看,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作不过是研究、审理犯罪案件的一个“物体”,他们没有什么社会人的属性。因此,就不去认真考虑他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
比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多次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这就是严重的忽视了人,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社会人,他(她)的精神不受侵害的权利。假如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不法侵害,我认为就应该给予补偿。一个极端的,但是也是很常见的案子就是强奸犯罪。这种犯罪常常是没有财产损失的。附带民事,无法提出经济方面的请求。但是,精神损害却是非常非常的严重。甚至是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终身不能弥补的精神创伤。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合理的。但是,站在公权力的角度上,可以不这样理解。有的法学家解释说,立法者认为,国家已经替你追究了罪犯的刑事责任,你的精神上的损害,就得到了抚慰,不需要再请求什么精神损害赔偿金了。这种高高在上的态度,是很不适当的。
说到邱兴华一案引发的司法鉴定问题,也是具有类似的缘由。立法方面缺失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制度,也同样是忽视了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现在,公、检、法,可以启动司法鉴定。很多人罗列了启动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偏偏是和鉴定结果有最大利害关系的被告人无权请求鉴定。
在刑事案件中,不应该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法律赋予律师和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见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当然也可以力图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这就必然可以合理地推论:他们具有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
邱兴华一案,有关人员提示了邱兴华有可能是一个精神病者,给出了一些线索,因此,对他进行司法鉴定,是有必要的。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具备一个刑事罪犯的主体身份,是审判工作的前提。但是,在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没有提出鉴定的情况下,由于法律上的缺失,使得其律师提出的司法鉴定只有“请求”的地位,没有必需进行鉴定强制性。这样,这种请求,不仅是苍白无力的,而且从根本上说,就是不可能接受的。试想: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不是缺乏对法律规定、法律条文的了解。他们不是不了解,而是很了解。是在了解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认为不启动司法鉴定。那么,这种请求,显然就是一个无用的提示。
在犯罪主体存疑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地进行了判决,确实是使人感到我们的“游戏规则”是太不完善了。所以,有人说,这种个问题不解决,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有罪推定”。
限于法律环境,限于立法上的不完备,没有对邱兴华进行司法鉴定就判决其有罪。人们从法律条文上无法追究哪个部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使是众多的民意、法学家的呼吁,也无济于事。这确实是让人感到无奈。
也许会有人说,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该从良知出发决定对邱兴华进行鉴定。没有提出,没有进行,他们应该承担良知方面的责任。我觉得,这种想法,是没有意义的。法律,就是法律。必需通过完善立法,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保障,而不是靠内心的自我约束,立法才是完备的。这就是法制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因此,期望良知,期盼良心的谴责和良心的驱动,作用实在是有限的很。我们不能将希望寄托在这里。
邱兴华是被执行了。我希望,我们国家在这个案件中引发的、暴露的法律缺失问题,能够尽快给予解决。这不是为了具体的哪一个人的利益,是为了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利益。立法,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必然是有一个过程的。这是包我在内的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我们的希望是,这个过程不要太长,不要太艰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