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刘宇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法》分则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的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犯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便具有国家审判权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任何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审判权与法律威信的蔑视,也同时侵犯人民法院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所进行的正常司法活动。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直接客体。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其行为特点有:(1)行为人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3)行为人之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这里的证据应该是由申请人向法院执行机构提供而由法院进行审查的证明材料。如该证据能够证实,则被执行人属于“有能力执行”,否则,申请人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经查证不实,则不能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只有在申请人无能力提供证据,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负有收集证据的义务。如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论其别的行为是否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吻合,均不能以该罪对其追诉。但如其行为符合别的罪的犯罪构成,则应以相应的罪名对行为人追诉。 2、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表现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即符合下面“情节严重”的六种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大体上有几种: 1、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人,包括败诉的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虽未明确败诉,但因有一定过错或有败诉的可能而被法院裁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2、协助执行裁判的义务人。这类人包括银行、信用社、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执行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或票证的单位或公民。如果他们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其他抗拒执行法院裁判的人,包括:(1)与裁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人;(2)实施妨碍判决、裁定执行的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而有意识地拒绝执行,过失不构成此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