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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小型出租车行为的认定/苏占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浅析抢劫小型出租车行为的认定 苏占海 马学文 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运输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抢劫罪的行为手段越来越趋于动态化,即在公共交通上抢劫,而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浅析抢劫小型出租车行为的认定

苏占海 马学文


  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运输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抢劫罪的行为手段越来越趋于动态化,即在公共交通上抢劫,而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是,理论界却有人认为,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包括出租车即城市“的士”,因而出租车乘客抢劫出租车司机就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营运中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轮船、出租车等面向公众的交通工具上,以乘客、司机、售票员为抢劫对象,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等。我们知道,公共交通工具是群众的代步工具,往往聚集的人较多,而且运行之中,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惩。
以上观点,仅是对出租车的聚众性作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有很深的理论折止性,但我个人更趋于不应将小型出租车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主要理由有:
  1.从出租车本身的特性和用途上看。出租车并非大众型的代步工具,它只是城市中的少数人所享用的一次载客型工具,它的服务对象总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出租车只能属于特定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工具。
  2.从作案主体的数量上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人,它属于必要共犯,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个人犯罪,必须给予从重处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在出租车上对司机实施的抢劫,单个人是完全可以实施成功的,不会产生共犯的问题。
  3.以抢劫出租车的对象上看,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具有营运性、大众性,但这只是出租车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我们不能就此得出抢劫出租车的行为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抢劫出租车的对象是特定的,是单个的司机,而不是抢劫出租车上的不特定的乘客。它不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所指对象的大众性和不特定性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虽然针对的对象包括乘客、司机、售票员及其所拥有的财产及其携带的财物,但是行为人主要针对的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乘客及其钱物。因为抢劫一个出租车司机和抢劫多数乘客所冒的风险和所获取的财产收益是完全不相同的。
  4.从行为人主观故意和目的上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抢劫不特定的他人财产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的目的。行为人之所以选择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因为在交通工具上存在许多人,并且每个人都会具有或多或少的财产。如果抢劫成功,将会获得很多财产,而在出租车上抢劫的行为人主要是看到出租车司机的财物,且其警觉性不高,对其下手较容易。行为人在主观上只具有抢劫出租车司机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其获取财物的期待数额,在主观上也是不确定的。
  5.从抢劫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行为或手段的最后性皆隐含在一定的结果当中,只是造成的程度不同。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无论其直接结果还是间接结果都是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所不及的。首先,从直接结果来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总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它不仅现实地危及了交通运输安全,而且直接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其次,从间接结果来看,由于交通工具的迅捷性,以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坐的人员数量大,一旦有抢劫案件发生,必将很快扩大影响,使人们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怀疑,进而对我国国家权力机构产生疑问,至此延伸,必然会导致社会、国家或地区的局部不安,人们因此对交通运输的安全性产生恐惧。但是从抢劫出租车的后果来看,直接的原因在于受害人是特定的个人,其损害结果往往表现为司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扩展性不大。其间接上对一个出租车的抢劫行为的扩放性,必然对其他出租车司机造成不安全感,至于它对乘客、公众的影响就太小了。
  综上所述,出租车作为城市中少数人的代步工具,它的时空性不大,影响力较窄,社会危害性较小。况且,对此类案件,有不少事被告人采取言语威胁或轻微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被迫交出财物的,其金额也不确定,有大有小。因此,出租车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出租车抢劫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