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各种情况。因此,量刑情节是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况。如果它本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素,而不是量刑情节。例如,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因而不是量刑情节。有些事实情况,兼有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两种功能,这就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区分。例如,危害结果,对某些犯罪来说属于构成要件,因而不是量刑情节;但相对于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它则是量刑情节。量刑情节虽然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但与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有密切联系。例如,手段是否残酷、结果是否严重以及一定的时空条件等,都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动机是否卑鄙、成年与未成年,等等,都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体相联系。 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既然是量刑情节,当然是影响量刑的情节,但只有当某种事实情况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时,才能影响量刑,因此只有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事实情况,才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在一个犯罪具有几个层次的法定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情节选择法定刑。例如,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便成为选择法定刑的标准。既然该情节影响法定刑的选择,也就影响了量刑,在这个意义上说,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情节。所应注重的是,在刑法对犯罪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的情况下,量刑情节便不是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宣告刑虽以法定刑为基准,但又可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突破法定刑,如具有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时,可能突破法定刑,即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故量刑情节也成为突破法定刑的依据。由于法定刑有一定幅度,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这便使审判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根据,就是量刑情节。 作者:蔡祥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