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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之必要性/顾军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内容摘要]当前,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大多存在关联案件,为了及时查清职务犯罪案件,将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案侦查,既有利于保证成功办理案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故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权限的科学划定和制度机制的合理构建,
  [内容摘要]当前,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大多存在关联案件,为了及时查清职务犯罪案件,将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案侦查,既有利于保证成功办理案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故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权限的科学划定和制度机制的合理构建,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的内涵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我国刑事案件侦查权限是比较明确的,从理论上讲不存在案件管辖权交叉耦合和代行侦查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形态趋向复杂化,犯罪主体趋向多元化、犯罪手段趋向隐蔽化的发展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常须在查明所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后才能认定,比如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可能会涉及到伪证、洗钱等普通刑事犯罪,而渎职侵权犯罪则基本都与一个或数个刑事犯罪相关联。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如不能及时顺利查清,直接影响到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和认定,如果单纯按照管辖分别查办,因查办重心不同可能出现证据割裂、沟通不畅等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与关联案件往往互为表里,存在法律上、行为方式和因果关系上的牵连关系,简单按照管辖分工分别查办显然不够科学,容易出现效率不高,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并案侦查作为立案管辖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检察机关而言,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进行并案侦查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认为,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了查清职务犯罪的案情事实,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链条,在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将与该案存在内在关联,采取并案侦查更有利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其他刑事案件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方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称为“主案”或者“本案”,非管辖范围而合并侦查的案件称为“原案”或者“前案”。

  二、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的主要特征

  (一)主体复杂、行为交织。即开展并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关联案件,须包括两件或者两件以上个案,其中至少包括一件职务犯罪个案,且这些案件的侦查权分属于不同的侦查部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侦查机关,其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对大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普遍享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只对特殊身份犯罪、特殊类案罪名的部分刑事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因此,职务犯罪并案侦查是将不同侦查权限内的个案加以并案,其侦查权原本分属于不同侦查机关,而实际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统一行使。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职务犯罪并案侦查主要还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管辖互涉案件并案侦查,例如李某因盗窃被当场抓获,派出所民警刘某因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故将李某释放并未进行处理。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盗窃罪和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徇私枉法罪的并案侦查。又例如,某国有公司副经理赵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挪用该公司社保基金50万元用于赌博,后全部输光无能力还款。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了公安机关管辖的赌博罪和检察机关管辖的挪用公款罪。

  (二)相互联系、主罪优先。即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中,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之间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与职务犯罪紧密相连,是职务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案件或者对该职务犯罪案件成立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根据关联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构成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联案件是成立职务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之一。例如查处徇私枉法罪时,须查清行为人的徇私情节、行为人的枉法手段以及枉法的对象是否构成犯罪,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这类关联案件被称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构成案件。第二种情况是,关联案件是认定职务犯罪案件必要前提。例如为了查清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犯罪事实,就有必要先查清相关人员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这类关联案件虽不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但对认定职务犯罪案件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密切关联的内在逻辑关系,故被称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案件。第三种情况是,关联案件的产生是职务犯罪行为造成的。例如行为人明知该财产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或者产生的收益,为了帮职务犯罪嫌疑人掩饰、隐藏财产来源和性质,为其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海外的,涉嫌构成洗钱罪。这类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处罚的行为是发生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后,故被称职务犯罪案件的孳生案件。第四种情况是,关联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在城镇化征地拆迁过程中,负责审核拆迁补偿材料的腾退办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户籍、营业证明等拆迁资料,腾退办工作人员在明知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审核通过,致使被拆迁人非法获得巨额拆迁补偿款。这类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犯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犯罪。这类关联案件被称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共犯案件。

  (三)合并处理,便捷高效。诉讼效率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追求,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自然也是如此。关联案件和职务犯罪本案之间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在侦查中具有同步性和不可分离性,一旦启动并案侦查,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关联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地选择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时间,不必担心因为关联案件不成立,使职务犯罪案件变为空中楼阁而前功尽弃。检察机关行使并案侦查权从根本上摆脱了受关联案件查处进程的掣肘和羁绊,实现了对职务犯罪案件宏观把握,掌握案件的总体动态,及时的采取措施等相应效果。尤其是关联案件的证据往往是渎职案件的重要证据和突破口,能够显著扩宽职务犯罪线索发现来源,及时取得强有力的犯罪证据,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口,准确认定职务犯罪。同时,将职务犯罪的关联案件由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机关一并侦查,还可以防止职务犯罪前案的消极查办对职务犯罪及时查办的影响,从而有效排除阻力和困难,为查明犯罪事实提供方便。以“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为例,检察机关应当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统筹考虑案件情况,以最快的速度收集和获取证据,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度,彻查事故原因,深挖犯罪根源。

  三、建立并案侦查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当前实施并案侦查模式的必要性

  现行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分离,不同侦查部门之间接力查办的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多种犯罪形式交换穿插的办案需要。原因之一:检警“相互配合”难以形成最佳合力。由于相互独立,对于关联案件,因侦查时限等因素,除沟通、建议、等待外,没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导致在追诉犯罪方面无法形成最佳合力。原因之二:当前的合作模式主要是案件材料的移送,出于分工原因,容易导致侦查取证出现遗漏和互相矛盾,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因之三: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相对滞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立案监督不能及时进行。因而在侦查目的不同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察觉原案背后的渎职问题,不可能对相关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调取和查证。上述情形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因此并案侦查方式必然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和探索的方向。

  (二)当前实施并案侦查模式的合理性

  1997年以前,检察机关曾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对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联案件开展必要的侦查活动,为今后开展并案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课题负责人就曾在上世纪80年代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进而一并侦查了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故意伤害和强奸等多起前案。最终证实某女子以强奸为名故意陷害在先,嫌疑人以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在后,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才交由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人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认真核实了前案的证据材料,发现了疑点,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纠正了原案的错误,让犯罪嫌疑人对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当时一大批“案中案”、“连环案”的侦破往往与并案侦查的思路和手段密不可分。而现今职务犯罪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情况更是越发普遍,因此并案侦查的效果理应得到继续发挥。

  (三)当前实施并案侦查模式的迫切性

  新的司法改革,就是要顺应时代的变化,侦查模式改革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迫切摆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面前。97年以前,公、检、法的工作都在不同的社会大环境下不断摸索,受时代的影响和当时的执法观念所左右。97年以后,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法制环境相对稳定,众多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为我国快速进入一个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立法理念与执法行为也不断与世界接轨,司法改革的进程也到了关键时期。如何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如何更有力的打击犯罪,才是考验侦查工作模式是否适用的最主要标准。而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模式本就有着多年的实践基础,可以满足当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需要,解决检警力量多重整合的执法需求,目前,公安机关也在考虑将并案侦查模式进一步规范。因此,关于并案侦查的统一的、更具效力的法律条文的出台已经是众望所归。

  (四)当前实施并案侦查模式的优越性

  随着并案工作的开展,并案侦查的优势也不断显现。一是突破口选取准确,破案效率提高。并案侦查的案件往往能及时控制两方面的嫌疑人,通过相互印证,突破的成功率和效率都成倍的增长。二是证据提取便捷,取证效率提高。由于不同案件的嫌疑人互为印证,提取证据也能够一并进行,使得证据的整体构成稳定,证明力大幅提升。三是集中办理,结案效率提高。因为本案和原案基本上是同时开展,所以办案力量和注意力相对集中,干警的积极性也能够很好的调动,四是便于排除妨碍,打击力度提高。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网,而帮助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必然是关系较为紧密的人,常会发生阻碍侦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对这些关联犯罪进行并案侦查,能够有力排除干扰,保证案件顺利查办。五是深挖犯罪,办案效果提高。随着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犯罪嫌疑人单独完成犯罪的难度加大,不同岗位和环节上多人配合的共同犯罪案件增多。对于此类犯罪,并案侦查更有利于深挖犯罪,查清整个过程。

  参考文献

  王永金:《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制度思考》[J],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0期。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J],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朱琳:《检察机关并案侦查权问题研究》[J],载《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

  龙双喜、简绍恒:“渎职罪中‘前案’的管辖问题研究”[J],载《学理论》,2011年第21期。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警关系课题组”:《检警关系现状与问题的调查分析》,《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