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鹿邑男子余心良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不思悔改,顽固对抗执行。2016年3月24日,鹿邑县人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中国搜索周口7月27日讯 河南省鹿邑县男子余心良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2016年3月24日,鹿邑县人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余心良与周溢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4年8月11日判决余心良偿还周溢华本金9万元,利息3448元。该判决生效后,余心良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周溢华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25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余心良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据调查,被告人余心良从事多年建筑行业,具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余心良将其个人所有的一辆奇瑞牌轿车转移至他人处,后该车被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心良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余心良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以被告人余心良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余心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汽车转移他处,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其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