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7月2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的整体工作情况,公布了十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通报工作情况 中国搜索郑州7月27日讯 7月2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通报了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的整体工作情况;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公布了十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省高院宣教处副处长程彤主持。 蒋克勤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向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录入信息137426例,是去年同期发布数量的3.6倍,失信名单总发布率达到97.3%,公布失信名单工作已经形成常态化;全省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493人,提起公诉201人,实际判处116人(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自诉立案65人,实际判处4人。合计判处120人。 蒋克勤强调,要继续强力推进失信名单公布,进一步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录入数量和质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曝光,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拓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范围,为“老赖”打造无钱可赚、无心可安、无福可享、无路可逃的“四无天地”,合力构筑使“老赖”不敢赖、不能赖、赖不起的天罗地网,促进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10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余心良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余心良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余心良与周溢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4年8月11日判决余心良偿还周溢华本金9万元,利息3448元。该判决生效后,余心良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周溢华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25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余心良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据调查,被告人余心良从事多年建筑行业,具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余心良将其个人所有的一辆奇瑞牌轿车转移至他人处,后该车被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心良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余心良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以被告人余心良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余心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汽车转移他处,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其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李贵平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李贵平将工资收入转入用其弟身份证开的银行帐户内,隐藏、转移个人财产,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构成,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贵平与原告胡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判决李贵平付给原告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92066.18元。该判决生效后,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至2016年初李贵平在内蒙古达拉特旗苏家沟煤矿打工,为逃避法院执行,其将在内蒙古达拉特旗苏家沟煤矿工资收入转移至其弟的银行账户内。 法院认为,2014年1月份李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立案,2014年3月18日李贵平将其名下的银行卡销户。2014年7月其在内蒙古达拉特旗苏家沟煤矿打工时,将工资收入转入用其弟身份证开的银行帐户内,被告人李贵平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个人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构成。故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贵平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贵平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个人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3 李正楠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李正楠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上有超过判决确定履行数额的资金,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刘红星诉李正楠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判决,限李正楠及其妻子党欢偿还刘红星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320元。判决生效后,李正楠等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17日刘红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正楠在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的个人账户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有大量资金进出,共计进账272万余元,出账266万余元。李正楠在能够控制资金、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正楠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正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被告人李正楠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上有超过判决确定履行数额的资金,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其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李正楠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