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日前,确山县法院执行局同志执行完毕一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当事人由于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两位老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子女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并依申请执行完毕。
俗话说: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更是应尽的义务。日前,确山县法院执行局同志执行完毕一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当事人由于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两位老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子女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并依申请执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陈一某、陈二某告系原告陈某的儿子,原告现已年老体弱,经常生病,但是二被告却不尽赡养义务。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并与其他子女承担原告以后的医药费和丧葬费。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被告系原告之子,现原告体弱多病,失去劳动能力,二被告应尽赡养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县经济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陈一某、陈二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年各自给付原告陈某赡养费1000元,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与原告其他子女各承担原告以后的医药费和丧葬费各六分之一。本案现已依原告的申请,由该院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