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确山法院审结一起好心为好友担保借款,却被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本案中,余某为好友张某担保贷款3万元,张某到期无力偿还,余某被判负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债务3万元。
日前,河南省确山法院审结一起好心为好友担保借款,却被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14年9月13日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5月14日,被告张某在借条上签注还款日期为五月底,同时被告余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为该笔借款作担保。由于被告张某未及时清偿债务,原告李某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及时清偿,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张某,被告余某作为保证人为张某担保借款3万元,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被告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某向原告清偿后可向张某追偿。(通讯员 冯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