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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账不还“老赖”遭起诉 法官提醒:赊销风险需规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客户要求先发货再付款,到货后却迟迟不见货款,郑州的高老成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无奈之下,他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2016年5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
核心提示:客户要求先发货再付款,到货后却迟迟不见货款,郑州的高老成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无奈之下,他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2016年5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李守财支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1000元。

赊账不还“老赖”遭起诉 法官提醒:赊销风险需规避

中国搜索郑州5月18日讯 高老成在郑州经营一家干果批发店,李守财偶尔在高老成的店内进货。2014年3月,李守财在高老成店内购买了价值8万余元的干果。两人约定,高老成先发货,到货后半年内付款。

经过多次讨要,2014年12月,李守财支付了货款5万元。李守财还向高老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分期付款,若未按期付款支付高老成违约金1000元。

随后,李守财并未如期支付剩余货款。协商未果后,2015年8月13日,高老成将李守财告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守财支付货款3万元及利息76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高老成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李守财应按时支付有关货款。被告逾期未依还款计划书支付货款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原告高成功要求被告李守财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1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违约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守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成功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赊销有风险 选择需谨慎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于抢占市场份额及提高收益等目的,不少企业及中小业主选择了“赊销”这一营销手段,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赊销时间过长、数额过大的情况,还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为此,企业在进行赊销行为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首先要谨慎选择赊销对象,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注重对方的信誉等的调查,通过工商、银行等部门详细了解对方地址、负责人、最近一年内社会信用情况等信息。有赊销行为时,尽量同对方订立书面合同,就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注重做好管控,合理确定赊销比例,确定赊销限额、详细规定赊销时间,不应顾及关系亲密或者碍于人情。同时注重收集好相关证据,如买卖合同、交、收货凭证、运单、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等。此外,在纠纷出现时,积极行使诉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刘洋 通讯员 鲁维佳 明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