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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方回应“大学生掏鸟案”被告父亲自首:依法在初查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5月11日晚21时30分,新乡市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回应“大学生掏鸟案”被告父亲自首事件称: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初查,“将涉嫌违纪线索”向有关部门移交。
核心提示:5月11日晚21时30分,新乡市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回应“大学生掏鸟案”被告父亲自首事件称: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初查,“将涉嫌违纪线索”向有关部门移交。

河南检方回应“大学生掏鸟案”被告父亲自首:依法在初查

中国搜索新乡5月12日讯 昨日(5月11日)晚21时30分,河南新乡市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回应“大学生掏鸟案”被告父亲自首事件称: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初查,“将涉嫌违纪线索”向有关部门移交。

以下为通报全文——

2016年5月10日下午,辉县市居民闫爱民(闫啸天之父)、王不井(王亚军之父)等人来到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自首并举报称,在闫啸天、王亚军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办理中,曾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的某些办案人员行贿。

当天17时至19时30分,我院控申举报中心两名检察干警受理了闫爱民、王亚军的自首、举报,制作笔录并接受相关材料。

目前,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已依照相关规定,将举报材料受理、分流,对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初查,将涉嫌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据报道,“大学生掏鸟案”被告父亲闫爱民昨天(5月11日)在向新乡市检察院提供的一份“主动自首行贿”材料中称,自2014年其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同被抓后判刑的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其中在“掏鸟案”被媒体报道之后,数笔“贿款”被退回,另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还。

事件回顾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今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其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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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