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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行政执法不能再拿临时工说事了 临时工或取消执法资格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朱宝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29
摘要:3月28日,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和《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会议上还有一些

核心提示:3月28日,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和《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会议上还有一些事关民生的热点,会议上还有一些事关民生的热点,小编一一为您道来。

河南行政执法不能再拿临时工说事了 临时工或取消执法资格

审议草案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再审议:行政执法机关若下达处罚指标,将处分负责人和责任人

作为我国首次将“服务型执法”入法的《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昨日登陆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与一审相比,增加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必须是在编在职人员,“临时工”是不可以的,禁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而由于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建议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对此,该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首先,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列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条件中,并明确提出,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次,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审议修改稿新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征求意见时,有单位指出,该条例(草案)原来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该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指出: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等,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变化1】无行政执法资格 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背景: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由于这些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据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新华介绍说,法制委员会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这一要求作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的条件中,对申请主体进行进一步强调。

《条例(草案)》明确,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是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变化2】截留私分罚没财产最高可追究刑责

背景:

执法机关会不会把罚没的费用存入本单位的“小金库”?在征求意见时,不少网友对这一问题表示关注。

不过,李新华介绍,在征求意见时,有单位提出,《条例(草案)》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

李新华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的责任追究部分增加相应内容。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等,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赵强)

河南行政处罚限额将“大涨” 3万顶格提到20万

河南省拟调高政府规章中的罚款限额:从最高罚3万元提高至20万元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可我省政府规章中的罚款限额已经20年没有变化过了。

1996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介绍,目前的罚款限额过低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难以发挥政府规章应有的规范和惩戒作用。

《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对罚款限额进行了调整: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5万元;但对违法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这个罚款限额是如何来的?陈红瑜说,这既要考虑当前,也要兼顾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此,借鉴外省市有关经验,经多方研究,制定了目前的标准。

据了解,省级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罚款,至于罚款可以罚多少?根据处罚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审定。

另外,现行《规定》的罚款限额仅适用于省政府、郑州市和洛阳市,可随着“新”立法法的推行,我省另外15个设区的市都拥有了立法权,他们的政府规章中也要设定罚款限额。

对此,该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该规定。

【释疑】《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是个啥规定?

责任编辑:朱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