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吴留锁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吴留锁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此后,案件被裁定重审,重审之后吴留锁又被改判死缓。吴留锁从此走上了申诉洗冤之路。今日(3月28日),河南省检察院决定中止审查,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复审查。 吴留锁的母亲生前住的故居。
吴留锁的弟弟吴留成拿着申诉状说要替哥哥讨回公道。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日(3月28日)下午,记者通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吴留锁故意杀人罪一案的申诉,其检察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现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调卷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其检察院决定中止审查,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复审查。 据了解,吴留锁是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邑涧村一农民。1984年7月29日,邑涧村的一名8岁男童被人杀害。两个月后,吴留锁被认定为凶手遭遇刑事拘留。1984年12月8日,吴留锁被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85年4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1986年,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再度将吴留锁案公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没有新的证据,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此后,由于一直没有新的证据,吴留锁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1998年11月12日,吴留锁已经被羁押了14年多的时间。1998年12月15日 吴留锁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核准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今日下午,记者通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5日发布的《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获悉,吴留成(吴留锁的弟弟)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核准的(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向其检察院提出申诉,并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现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调卷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其检察院决定中止审查,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复审查。 律师质疑吴案二审程序被遗漏 据本案辩护律师王永杰介绍,唯一的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在查阅当年的案卷时,王永杰用专业目光发现了此案的诸多“荒唐”之处。据王律师介绍,吴留锁案据以定罪的唯一证据——赤脚“乳突纹线”(人体赤脚、手掌等纹线)存在重大疑点。从证据证明效力上讲,此线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从证据力上讲,也无法证明吴留锁就是杀人真凶。 王永杰说,就上述证据而言,有三个重大问题—— 第一,现场勘验时间存疑。本案提取“乳突纹线”的时间也就是现场勘验的时间。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在1984年8月2日,该勘验笔录中还有死者尸体的现场照片。但死者王社利是在7月29日被杀,7月30日就做了尸体检验。为什么要在8月2日才对现场进行勘验呢?难道是在案发现场进行的尸检吗?难道尸检后的尸体还能保存原貌吗?难道尸检不破坏现场吗?这一点完全不合常理。可合理地怀疑卷宗里的这份勘验笔录是后来伪造的,而案发后第一时间做的那份勘验笔录被替换了。 第二,“乳突纹线”岂能在大雨中完好保存?根据伊川县气象局证明,1984年7月29日20时至7月30日08时,伊川县有降水,降水量为21.9毫米。侦查员许道文阅卷笔录及伊川县公安局《侦破七·二九凶杀案的报告》中也多次提到了当地天降大雨。许道文的阅卷笔录中还用大雨解释了作案工具上为什么没有指纹:“关于王社利被杀后,勘查现场时,作案凶器镰头的镰把上没有指纹的说明:因为王社利是1984年7月29日中午被杀害,下午下了雷阵雨,镰头、把均被大雨淋过,因此,上边就没有指纹了。” 既然大雨将镰头、镰把上的指纹都冲掉了,那泥地上的“乳突纹线”如何能保存呢?但卷宗中的“乳突纹线”照片却纹路清晰、保存完好,这完全无法用常理解释。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所谓的“现场提取”的乳突纹线是他人后来伪造的。 第三,所谓的“豆叶庇护说”不能合理解释上述疑点。在侦查机关于1985年1月30日作出的 《关于伊川县邑涧村王社利被害一案现场提取乳突纹的说明》中所称“尸体头部东北15cm处发现的乳突纹,由于受到豆叶的庇护使其幸免雨淋”,但该说明并不能对上述疑问给予合理的解释。理由是: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关于“豆叶”的任何记载,现场照片也没有显示出“豆叶”的存在。 根据调查,案发地是玉米地,当年也没有套种豆科作物。既然如此,“豆叶”从何而来?退一步讲,即使现场真的有豆叶,仅凭豆叶的庇护也不足以使赤足脚纹保存完好。要知道,从案发到勘验的整整4天时间,当地下了两场大雨,莫说冲刷,仅是积水的浸泡也足以使细微的乳突纹线灭失。因此,“豆叶庇护说”不能解释乳突纹线的存在,反而更像是编造的谎言。 律师还对案件的鉴定书表示质疑:第一,该鉴定书显示,鉴定人员并没有利用任何高科技手段对现场的“乳突纹线”与吴留锁的“乳突纹线”进行比对,只是简单地通过肉眼观察其纹路特征便得出了结论。我们知道,每个人的脚部“乳突纹线”虽有差别,但这些差别却非肉眼就可以清晰分辨。如此关键的一份物证,却只以肉眼分辨的结果做出鉴定。其鉴定的结果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第二,该鉴定书未附有鉴定人员鉴定资格、专业能力的证明。痕迹鉴定具有高度专业性,非专业人士不能为。非专业人士的鉴定结果也不可信。但该鉴定书并未附有证明鉴定人员专业性的证明文件。更荒唐的是,本案的侦查员、勘验人员许道文居然也被列为鉴定人。 疑因“前科”被推定为“凶手” 在吴留锁案中,除了用以定案的“乳突纹线”,卷宗显示现场还有他人的脚印。侦查员却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导致这些人员的作案嫌疑并未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