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今天(3月9日)上午,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中院获悉,去年10月15日下达一审判决,认定“河南南阳农妇敲诈政府”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下达:维持原审判决。去年10月15日,一审宣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3月9日)上午,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中院获悉,去年10月15日下达一审判决,认定“河南南阳农妇敲诈政府”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下达:维持原审判决。 该案的一审判决显示:1980年,南召县新华书店征用云阳镇大关村一处土地建云阳分店,并于1989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级房产证。1981年,被告人张某及前夫在与其书店东西相邻处划得一处宅基地。1983年,张某夫妇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三间瓦房,1993年,张某紧贴新华书店东院墙加盖房屋时,其书店多次派人制止,后经村、组干部协调张某将加盖房屋建成。2000年11月,新华书店在东侧盖南屋库房,2004年11月,张某以新华书店建库房时,造成自家房屋损坏要求新华书店赔偿损失为由,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阳镇法庭于2005年8月4日做出调解:由新华书店一次性付给张某现金2000元;今后永不为房子受损一事再向新华书店提出任何要求。后张某又以新华书店侵占其三尺架木地为由多次信访。 据悉,2012年5月25日,南召县云阳镇政府接访人员为不让张某在其地区农运会期间上访,以社会救助款方式向张某支付35000元。 随后,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张某诉至法院。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以其镇新华书店侵权为由,进行信访并提起诉讼,当其诉求得到依法合理解决后,仍提出无理要求,进行缠访、闹访等手段相威胁,向政府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5年10月15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49500。 一审判决后,张某对此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张某以非访、缠访等方式相要挟,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裁定。” 延伸阅读 “河南农妇敲诈政府案”二审宣判:发回重审 (2015年7月16日)
昨日(2015年7月15日)上午,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农妇敲诈政府案”,下达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去年12月26日河南内黄县农妇冯改娣被所在地法院内黄县法院以敲诈政府60万元,一审判决冯改娣有期徒刑11年。随后,冯改娣上诉至安阳市中级法院。由于此案涉及到冯改娣信访过程中,当地政府以协议书形式给予其60万元“救助费”的定性,所以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内黄县人民法院对冯改娣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内少刑初字第118号]显示,检方指控: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冯改娣因与邻居焦书民纠纷等事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2012年1月,冯改娣在京上访期间,要挟向内黄县信访局等单位所要1万元,为避免给内黄县带来负面影响,内黄县信访局、工商局等单位被迫共同支付1万元。 同年12月,冯改娣以上述同样理由向政府索要60万元,内黄县委领导协调6家政府单位被迫以救助的名义给了冯改娣这笔钱。检方认为,冯改娣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2014年12月26日内黄县法院一审判决冯改娣犯敲诈勒索罪,处以有期徒刑11年并处30000罚金。 内黄县相关部门和冯改娣签署的《关于处理冯改娣反映问题协议书》中纪录了她第一次信访的起因经过:2008年8月3日,国税局职工焦书民找了9个人到冯改娣家里闹事,把冯改娣18岁的女儿吓的精神恍惚,从此落下了癫痫。涉案单位国税局、工商局、公安局对冯改娣反应的问题进行办理,冯改娣不服,据此到京上访。 冯改娣家再次扩建房屋在2013年4月。当时,内黄县城管执法局人员开车到她家强行制止施工,患癫痫病的小晶被闯入家中的城管队员惊吓,当场昏迷,冯改娣开始找城管执法局反映。 内黄县政府委出具的《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2012年11月12日,内黄县委书记主持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采取帮扶救助的方法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帮扶采取单位救助和政法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单位救助共35万,其中,国税局解决10万、信访局9万、工商局6万、石盘乡政府、长庆路办事处各5万。政法救助金25万元由公安局长肖英亮牵头解决。所有款项分批分期支付信访人冯改娣,冯改娣要出具收款凭据并签订相关协议,签署息诉罢访表,其女儿医疗问题由冯改娣自行解决。随后,该纪要以《中共内黄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的形式下发给相关部门。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冯改娣的上诉后,经过书面审理后下发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