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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市民买方便面遭2毛欺诈 超市赔欺诈金额2500倍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朱宝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21
摘要:去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收到消费者投诉129万余件,与往年相比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降反增,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加大惩罚性赔偿

核心提示:去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收到消费者投诉129万余件,与往年相比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降反增,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让侵权和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是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声。

许昌一市民买方便面遭2毛欺诈 超市赔欺诈金额2500倍

中国搜索郑州3月15日讯 3月14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向媒体发布了2015年全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搜索注意到,在这十大典型案例中,不少涉及消费欺诈、霸王条款等内容。其中,河南禹州某超市售卖方便面标签与结账价格不一样,涉嫌欺诈,最终工商部门要求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据了解,2015年9月29日,消费者张先生在禹州市某超市购买了2桶“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桶面。结账时,张先生发现价格和标价不一样。店内标签价格是3.80元/桶,而结账价格为4元/桶。两桶方便面,超市每桶多收0.2元。张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禹州市工商局投诉。

禹州市工商局接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超市内标签价格确实比收银台电脑显示价格低0.2元。

超市辩称在一个时间段,确实是会拿出一些商品来做活动。当这个时间段过后,销售人员没有及时将标签更换,导致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价签不符的行为均涉嫌欺诈,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过调解,超市负责人愿意当场向张先生道歉并赔偿张先生500元,金额是0.2元的2500倍。

有网民表示,“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个人无形资产,是企业立足之本。对消费者而言,在遭受消费欺诈时,法律法规是维护其正当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对企业来说,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针对类似消费欺诈,新华社评论认为,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对存在“欺诈行为的”或“生产不合格的食品”等有两倍至十倍不等的赔偿规定。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让为恶、欺诈的企业感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地。(中国搜索 张恒)

责任编辑:朱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