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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法院依法拘留两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者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朱宝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核心提示: 1月19日下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谩骂、侮辱、缠闹法院工作人员、在法院门口拉白横幅、闯门禁,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周某、沈某二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二人司法拘留15日。 ( 资料图 ) 中国搜索南阳1月21日讯 邓州人沈某、周

核心提示:1月19日下午,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谩骂、侮辱、缠闹法院工作人员、在法院门口拉白横幅、闯门禁,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周某、沈某二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二人司法拘留15日。

邓州市法院依法拘留两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者

资料图

中国搜索南阳1月21日讯 邓州人沈某、周某不服法院判决,长期到法院谩骂、侮辱、缠闹法院工作人员,在法院门口拉白横幅、闯门禁,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19日下午,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的周某、沈某二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二人司法拘留15日。

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邓州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被告二人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周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驳回周某要求分得唐某婚前一半祖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周某多次到户口所在地政府、法院哭闹、辱骂工作人员,进京赴省上访,在邓州市委和法院门前拉横幅,其中一天拉白横幅达四次之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和法院的办公秩序。为了解决周某离婚后居无定所的困难,地方政府最终决定提供给周某一块地皮,供其盖房使用,但周某仍不依不挠,不断闹访。

沈某系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和邻居王某为邻里纠纷中,带人殴打王某,王某掂刀将沈某捅伤。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沈某和被告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王某赔偿给沈某人民币1.3万元。沈某在接到赔偿款后,亲笔书写了撤诉书。邓州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判决生效一年后,沈某以判决不公,并称撤诉书以及钱款收条非本人所为,开始上访、闹访。邓州市法院又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笔迹及指纹。经鉴定,撤诉书、收条确系沈某自己所为。因为沈某家境确实贫寒,2015年1月,邓州法院给其一次性提供司法救助金2万元。沈某在接受司法救助半年后,于2015年7月开始来法院闹访,采取拉横幅、闯门禁、围堵办公室、辱骂工作人员、以喝农药相威胁、在法院办公楼走道小便等不法行为,要挟法院对其再次进行司法救助,否则就不停闹访。

周某、沈某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邓州市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通讯员 李双雁 文鹏)

责任编辑:朱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