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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男子超市门口顺手牵羊偷走挎包 触犯刑律进牢笼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朱宝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核心提示: 商丘男子陈某路过一超市时,心生贪念,将停放在超市门口三轮车座下的女士挎包偷走。近日,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资料图 ) 中国搜索商丘1月19日讯 2015

核心提示:商丘男子陈某路过一超市时,心生贪念,将停放在超市门口三轮车座下的女士挎包偷走。近日,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睢县男子超市门口顺手牵羊偷走挎包 触犯刑律进牢笼

资料图

中国搜索商丘1月19日讯2015年5月19日,陈某骑电动车路过商丘市睢县涧岗乡某村超市门口时,将停放在超市门口三轮车座下的女士挎包偷走。近日,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最终落得个坐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结局。

19日上午11时14分许,陈某趁被害人韩某乙在超市购物之际,将韩某乙放在三轮车座下的女士挎包偷走。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以及电子烟、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在逃离现场的路上,陈某将所盗挎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扔掉。

陈某归案后,失窃的现金、手机、电子烟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陈某同时赔偿被害人挎包、身份证费用100元。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42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睢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临近年关,出行财物不要外露,注意随身携带,多留心周围环境。在人多杂乱的公共场合更不能掉以轻心,谨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中国搜索 刘洋 通讯员 夏令贤)

责任编辑:朱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