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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汇款中汇错账号 讨要被拒 起诉后连本带息追回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赵亮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核心提示: 受朋友之托给人汇款,却发现汇错了账号,而对方又拒不返还。郑州市民赵明成就遇上了这样的尴尬事儿。无奈之下,赵明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对方返还赵明成汇款37000元。 中国搜索郑州1月12日讯 赵明成在河南省郑州市经营一家茶叶店。

核心提示:受朋友之托给人汇款,却发现汇错了账号,而对方又拒不返还。郑州市民赵明成就遇上了这样的尴尬事儿。无奈之下,赵明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对方返还赵明成汇款37000元。

郑州:汇款中汇错账号 讨要被拒 起诉后连本带息追回

中国搜索郑州1月12日讯赵明成在河南省郑州市经营一家茶叶店。2014年10月4日,受朋友李静的委托,他到商铺旁的一家银行将37000元货款汇入了批发商张莉莉的账户。

孰料过了几天,张莉莉表示并未收到货款。“我这才意识到出了问题,因为我还认识一个张莉莉,同名同姓,我可能汇错人了。”于是,赵明成立即赶到银行。经过查询,他发现自己确实将该笔款项汇入了同名的另一位张莉莉的帐号。

得知这个结果后,赵明成便找对方讨要错汇的3.7万元,对方却拒绝返还。多次讨要未果后,2015年10月份,赵明成一纸诉状将张莉莉告到了法院,请求对方返还自己错汇的3.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明成于2014年10月4日在向别人汇款时误将37000元汇入被告张莉莉的银行账户内,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行汇款37000元,并自汇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惠济区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莉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明成37000元,并自2014年10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转账汇款所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大部分由于收款人是熟人关系能够协商退款,但也有一些由于收款人是陌生人等各种原因拒绝返还,双方协商不成进而引发诉讼。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利用网银转帐或去银行向他人汇款或转账时,务必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特别要仔细核对户名、开户行、银行卡帐号等信息。遇到譬如本案中原告赵明成代人向陌生人汇款的情况,还要详细了解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如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同时,在汇款单据上最好备注汇款用途,明确该笔款项是货款、汇款或其他款项,并在签字确认或是输入支付密码时注意再次核对收款人信息。

如因一时不慎出错,还应注意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如银行交易凭条、短信记录等,并向公安及时报警。如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并积极采取保全措施(主要为冻结收款人银行账号),以保证款项不被转移,从而避免自身遭遇不必要的损失。(刘洋 通讯员 鲁维佳 新强)

责任编辑: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