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新闻事件持续发酵。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已介入该案,将研究判决。今天(12月3日)下午,省高院宣教处回应称,该院并未介入。
(资料图) 中国搜索郑州12月3日讯 近日,“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新闻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中国搜索今天从省高院了解到,该院称未介入此案。 据媒体报道,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去年放暑假在新乡辉县家中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就和朋友小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结果这16只鸟,让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 按小闫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最终,小闫和其朋友最终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此事被曝后,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 有媒体报道,昨天下午,被判刑大学生小闫的父亲闫爱民表示,他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相关申请材料已递交新乡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据河南省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表示,河南省高院并未介入此案。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