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实施近22年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首次迎来大修,拟更名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型执法执法”首次写入法律草案,这是河南首创,开全国之先河。 中国搜索郑州11月23日综合报道 据大河报报道,实施近22年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首次迎来大修,拟更名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昨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所作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型执法执法”首次写入法律草案,这是河南首创,开全国之先河。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许多新规定,其中一个亮点便是把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明确写入了修订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创新: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写入草案 据报道,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针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修订情况向常委会作汇报说明时强调,199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还在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执法过程应全程记录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收费罚没不得与部门利益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行政处罚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 业内人士认为:条例(草案)中的最大亮点,在于将“服务型行政执法”这一制度写入条例。 焦点:行政人员执法时不亮证,当事人有权拒绝 据报道,《条例(草案)》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除了出示行政执法证外,还要“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强调:严禁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据报道,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同时,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何谓服务型行政执法? 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在有些情况下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经过广泛调研,审时度势,201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作出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战略部署,并将此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三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陈红瑜介绍,服务型行政执法强调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机结合,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机结合,追求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证明,服务型执法能够提升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营造和谐执法关系,推进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为将这一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综合大河报、河南法制报、郑州晚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