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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律角度谈“王全安嫖娼”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7
摘要:从现行法律角度谈“王全安嫖娼”

  9月10日晚7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北京警方在东城区某小区一单元楼内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子王某和女子吕某当场抓获,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后经证实,男子王某正是拍摄电影《白鹿原》的王全安。经审查,王全安供认,他是通过手机招嫖信息联系到了吕某。当晚6时许,二人在王全安的工作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王全安付给吕某800元作为嫖资。警方进一步工作还查明,王全安于9月8日、9日、10日连续三次嫖娼,其中9日他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根据掌握的线索,警方先后将介绍卖淫的刘某(女,18岁,黑龙江人)以及6名涉嫌卖淫嫖娼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北京公安丰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王全安等8名嫌疑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

    □见习记者张健尚迪

    一次嫖俩,是否构成聚众淫乱

    事件一出,就有媒体提出,两名卖淫女加上王全安,刚好达到聚众淫乱罪的三人以上的规定,如果认定为犯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那么,王全安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认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以聚众淫乱罪名追诉的,行为人必须是三人以上淫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或参加了三次以上聚众淫乱活动。王全安9月9日的嫖娼活动包括他本人在内共有三名参与人,但他仅仅是嫖娼活动的参与者,其目的在于嫖娼本身,而不是组织、策划、指挥嫖娼活动,参加多人嫖娼的次数也仅一次,因此,王全安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连续三天嫖娼,会不会被收容教育

    众所周知,在之前的黄海波嫖娼案中,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了6个月,原因就是情节严重,那么,此次王全安连续三日进行嫖娼活动,是否构成情节恶劣,他是否要面临比黄海波更加严重的处罚?

    刘磊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对嫖娼人员还会进行收容教育,收容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通常嫖娼达两次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王全安连续嫖娼三天,属于情节严重,可能会像黄海波那样被收容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收容期限将比黄海波更长。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嫖娼人员的收容期限通常为6个月,是否延长主要取决于他们被收容期间的表现是否良好,而不是嫖娼的情节。刘磊律师认为,王全安是否应该被收容教育,有待有关司法部门的认定。

    但是,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爱军却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那么,在2013年12月28日已经废除了“劳教”制度,那么,以“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为基础的“收容教育”还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吗?所以,对王全安进行收容教育于法无据,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拘留与罚款即可。

    多年从事刑事案件代理的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立刚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早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况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法律位阶当然要高于早已过时的行政规定,当然有优先适用性,王全安如果被收容教育,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刘某是组织卖淫还是介绍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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