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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侦部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措施/赵兰振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9
摘要:论自侦部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措施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赵兰振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继1996年后的第二次大的修改,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
论自侦部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措施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赵兰振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继1996年后的第二次大的修改,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严格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断加大学习贯彻力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推动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现将新刑事诉讼法的执行、宣传、培训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行唐县检察院反渎工作牢固树立四种意识,严格依法取证,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1、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条件,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做到换位思考,提前预测,不断优化取证方案,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2、强化规范意识。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做到规范取证,在调取、扣押物证时,邀请相关见证人做好见证,并签字确认。做到细致取证,在作询(讯)问笔录时,要详细填写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并要求证人(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字、按手印;在扣押相关物品时,要做好登记,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3、强化审查意识。坚持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并重,对所取得的证据做到综合评估,特别是证据的来源、形式、取证的过程、证明力等要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对存在漏洞的证据要及时完善补充,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提前排除。
4、强化监督意识。工作中自觉接受各项监督,做到杜绝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人权,提高办案质量。
二、转变办案模式,加大初查力度
新刑诉法对反渎职权工作一个比较重要的影响就是其在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再加上律师作为辩护人上提至侦查阶段,给基层反渎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我们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转变办案模式,将工作的中心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转移到对证人证言、物证的搜集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强渎职侵权案件初查工作的力度。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因为新刑诉法并未对初查工作作出规定。二是因为初查工作作为反渎部门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前置程序具有隐蔽性、不受律师辩护阶段上提干扰的优点。因此,基层反渎部门应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强化初查阶段的方法、谋略、措施的应用,在注重隐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尤其是要查清涉及案件的关键性细节和主要证据,避免立案后再搜集证据面临的阻碍。
1、将关键证据的收集前移
要更加注重初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收集证据材料时,除围绕案件线索收集证据材料外,还要对有关涉案人员的性格、文化程度、交际范围、工作环境、职责权限等进行调查。在初查过程中就要对今后的侦查工作有通盘考虑,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薄弱环节、重点部位、关键人物为突破口,集中力量获取关键性的证据材料。
2、实行“精细化”初查
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在注重隐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争取在初查期间固化一部分物证、书证、言词证据,形成相对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尽可能将律师介入对侦查工作造成的干扰降到最低。
3、是善用“以事立案”。对于经初查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要果断采取“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对于以结果要素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渎职犯罪案件,常规的初查难以全面收集证据的,可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合理运用侦查资源,加强初查的效果,这样既可以避免过早接触犯罪嫌疑人给侦查工作带来的被动,又能够全面、有效地收集证据,待时机成熟后再转化为“以人立案”。例如我们在侦破正定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中,先以事展开初查,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后,我们对刘某、梁某以人立案,成功侦破这起渎职大案。
三、做好充分准备,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
首次讯问告捷与否对双方接下来的心理战往往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首次讯问工作,在初查所掌握材料的基础上提前制定好讯问方案,考虑好讯问的步骤、重点、讯问谋略的使用等等,对讯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努力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沟通,合力防范诉讼风险
  1、加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
  基于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我们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一是可以通过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律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知和见解,保证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不发生偏差。二是可以充分借助律师的作用,掌握案情变化的迹象,挖掘渎职侵权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甚至通过律师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
  2、强化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内部沟通机制
面对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的相关规定,我们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沟通。首先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保证案件不泄密的前提下,由侦监、公诉部门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邀请侦监、公诉部门干警提前介入案件,从犯罪构成、审查逮捕的条件、证人证言之间的关联性、补充完善证据等角度给侦查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并为我们反渎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方向,弥补侦查人员的侦查盲点和漏洞,帮助我们准确把握罪名,完善证据链条。这样做不仅能使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从侦查到侦监、公诉阶段不容易存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的争议和分歧,做到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阶段的无缝链接。还能使公诉部门在法庭上更好的开展调查和辩论工作。同时基于基层侦监部门批准逮捕权限的上提,还应加强与上级侦监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出错。
3、是加强与监所检察部门的沟通,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监督,严格防范内外勾结妨碍诉讼。住所检察室应该将在押的渎职犯罪嫌疑人作为监管的重点:一是对收押出所的登记、体检要全面监督;二是经常了解在押渎职犯罪嫌疑人的动态、思想情况,严禁家属、亲友私自会见,尤其是提审后和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情绪变化情况,及时向办案单位通报。
4、是反渎部门要主动与反贪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定期线索交换机制,提高自侦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贪污贿赂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渎职犯罪线索,这种线索成案率高、实刑率高,并且许多证据反贪部门已经获取,因此,要与反贪部门建立定期线索交换机制,提高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特别是对风险拘留与风险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反贪反渎线索对接,行为人只要构成职务犯罪,就能够诉得出,判得了,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诉讼风险。例如我们在参与查办市院反贪专案时,发现正定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此线索后来立案一件二人。
  5、加强外部执法协作机制和沟通机制
结合新刑诉法的规定,我们强化与公安、法院的执法协作与沟通。首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可以及时化解案件从侦查、公诉到审判阶段检法之间对案件事实、证据认识的差异问题。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因为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该条规定为自侦部门增加了技术侦查的手段。虽然使用该手段具有极大的程序限制,但是如果运用得当能够极大的缩短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效率。该条规定虽未明确指出执行机关,但是依据现有侦查力量来看应是公安、国安部门。不过基层检察机关与国安部门联系较少,因此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可以有效的利用技术侦查手段。
五、加强队伍建设
我们开展单位组织培训、部门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和干警自学将新刑诉法学习好、应用好。理解刑诉法修改背后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转变执法观念,深入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为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贯彻做好铺垫工作。强化反渎部门查案的技术含量,推进技术手段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的应用,如加强测谎仪的学习和应用等,解决基层反渎部门侦查手段简单、滞后的问题,全面提高基层反渎部门干警业务素质。
六、深化学习培训
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针对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做到精读细研,融会贯通,并从修改背景、立法本意、精髓实质等方面深刻理解,熟练运用。一要在执法观念上实现大转变,坚持程序正义,用公正的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二要在执法水平上有大提升,切实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三要在执法效果上有大突破,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服务全县发展的中心意识,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上体现公平正义,体现执法效果。
七、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发现的问题
1、注意指定监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法律风险和办案安全问题
(1)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身安全风险明显大于逮捕,它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等事故。由于指定的居所毕竟不是办案场所、羁押场所,不像那些场所有特制的防护设备,也不能像在看守所那样对被监视居住人在衣着、生活用品上有强制要求,出现自伤、自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2)刑讯逼供的风险
指定的居所的管理相对于羁押场所较松,有较大的任意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是单独个体,有别于群体,孤立无援,监督力度较低。监控设备也可能比不上专门的羁押场所。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有可能出现不正当审讯行为,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现象。
(3)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风险
认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酌定性较大,检察机关可能会通过利用监视居住变相羁押从而规避错拘、错羁和超长羁押的法律后果。面对以上风险,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和自身监督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
2、注意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问题
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现象严重。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讯问人员有选择地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而非真正“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由于检察机关在审讯中处于优势地位,不少案件存在“先审后录”的情况,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情况下的录音录像不仅不能杜绝刑讯逼供,反而加剧冤案的形成。“同步录音录像只能说明在录音录像的讯问当时,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是对供述前有没有发生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受到精神强制乃至刑讯逼供、讯问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自行表达等问题,讯问的音像资料却无法予以证明。……对于在讯问前,就及早使用不当手段‘说服’或‘制服’了犯罪嫌疑人,制造了合法假象的‘聪明’的侦查人员,录音录像无能为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陷入困境,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来是一项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方式合法,杜绝违法获取口供的重要监督措施,现在却仅仅成了有效固定讯问证据,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手段,而难以成为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从而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手段。
贯彻新刑诉法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干警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关系到干警执法能力的不断加强,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从建立保障机制、探索学习方法、积极对接并熟练运用新法、提升办案水平等方面积极尝试,在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上下功夫,全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素质建设,不断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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