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送达方式不规范,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 “送达难”是近年来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此后,人民法院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一方式方便快捷,节省了审判资源,深受人民法院欢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影响了办案期限。法院办案有审限规定,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如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均填写了准确的时间。如果送达时间过长,势必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 送达方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受送达人本人外,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可以代收相关法律文书。但在具体送达过程中,有的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没有一点关系,投递员仍将邮件交其代收。在受送达人与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送达人也没有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有的收件人签名不规范,字迹潦草,投递人也没有在旁边注明签收人姓名。在基层,有些投递员为省事,直接把专递存放在村委会、学校或人口相对集中的商店,致使投递的许多法律文书并未实际交付到受送达人手中。 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送达地址投递的,应当及时将邮件回执退回人民法院。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专递没有回执或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承办法官只有在网上查询,有时网上信息也没有及时更新,起不到专递送达应有的效果。 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投递员责任心不强,在邮件无法妥投时,没有将专递及时退回人民法院。 为切实解决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法院办案绩效,笔者建议: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管理制度,对邮件管理、交接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增强投递人员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制定操作流程,严格按规定投递,如:明确投递时限、投递人员应要求签收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证件的号码及其联系方式、投递员在邮件载明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时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未能送达的应当将邮件及时退回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与邮政管理部门要相互强化责任,强化相关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