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一旦转为公诉案件,则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外,一般不会再逆转为自诉案件。笔者认为,对轻伤害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允许被害人自诉。 被害人自诉符合法理。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主要是考虑被害人收集证据能力、手段有限,可能无法收集到充分证据而影响其自诉。如果被害人因无法自诉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将无法消解。为此,法律赋予了被害人求助司法机关,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的权利。但本质上这类案件仍是自诉案件。刑诉法第204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案件,可以由被害人自诉。这里没有作出是否可以由公诉转为自诉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公诉,更能减轻被害人的负担而有利于被害人,被害人通常不要求自诉,但并非就不能自诉。 可节约司法成本。刑诉法规定,对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确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撤案权。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双方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和询问当事人,审查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审查报告,以及内部的请示、汇报、研究等等,势必造成司法成本上升。如果在侦查终结后,由被害人自诉,则可减少审查起诉环节,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公诉可能会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影响。首先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大量增加是有顾虑的,一是怕引起公众对检察机关是否办案公正的质疑。二是不起诉案件历来是执法检查重点,加上不起诉程序繁琐,使得一些办案人员更倾向于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对于自诉案件,法律规定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但在公诉程序中,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不会再起决定作用。如果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允许被害人自诉,则可以保障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