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案情: 2004年5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邓建某伙同陈金某、陈某、黄会某四人在福建省漳平市第三中附 近的铁路上,拦下赖伟某和李微某,被告人邓建某和陈金某上前殴打赖伟某,并把赖伟某和李微某带 到该市一汽车站后面的破房子里,陈某和黄会某看住李微某,陈金某用棍子打、用烟头烫赖伟某,问 其身上是否有钱,在赖伟某称没钱的情况下,陈金某以有人出500元要砍断赖伟某手为借口,并说如 果赖伟某拿出1000元来,要把对方的手砍断,赖伟某被迫同意给500元钱。后被告人邓建某和陈金某 将李微某留在现场做人质,等拿到钱之后才放李微某回去,陈某和黄会某跟随赖某坚回家取钱。到家 后,赖伟某趁他们不注意,将陈某和黄会某关在房间里,与家人将他们抓获并报警。当漳平市公安局 民警前往解救李微某时,被告人邓建某和陈金某逃脱。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分岐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邓建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受害人用棍子打、烟头烫的 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钱款,目的在于立即劫取财物,在受害人赖伟某与李微某没有钱的情况下 ,俩被告人陈某、黄会某跟随受害人赖伟某回家取钱,赖伟某始终处在暴力控制之下,其本人就是被 告人等人的抢劫对象,到其家中取钱应视为整个抢劫过程的持续。本起抢劫在时间上是持续和在现场 上是延续不间断的,故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定罪判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邓建某、陈金某等四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绑 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是构成绑架罪案,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相似与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 人身伤亡。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本 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绑架罪 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复杂客体,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客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