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情] 2005年1月23日6时许,福建省永春县东平镇太山村村民李锦彬驾驶闽C- 43215号大货车(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投了第三者综合 责任险,保额20万元)自永春县驶往龙岩,途经省道203线394KM+131m处 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陈作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陈作生当 场死亡、乘车人许金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损害结果 。经认定:被告人李锦彬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系两死者第一顺利继承人)以被告 人李锦彬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171111元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人李锦彬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心 支公司在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锦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其行 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 予赔偿。该车有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 心支公司系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不存在因果 关系,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此作出下列判决:以被告人李锦彬 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附带民 事诉讼五原告人171111元。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要求保险公 司在第三者综合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锦彬犯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没有异议,对保 险公司是否承担直接赔付责任出现分岐,一种意见认为,该车有投保第三 者综合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第二 种意见认为,虽然该车有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与保险公司形成的是合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