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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不是好主意/王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为什么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不是好主意 百家湖是南京市江宁区镇里很小的一个湖的名字,南京某物业公司将百家湖申请注册了商标,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楼盘冠名中使用了“百家湖”,并以“百家湖”字样对外宣传,物业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开发商。一审法
为什么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不是好主意

百家湖是南京市江宁区镇里很小的一个湖的名字,南京某物业公司将百家湖申请注册了商标,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楼盘冠名中使用了“百家湖”,并以“百家湖”字样对外宣传,物业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开发商。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使用百家湖是作为地名使用,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商标侵权,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是作为商标使用,并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商标法禁止使用县级以上的地名作为商标,但是不限制县级以下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将地名作为商标是早期惯用的一种方式之一,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比较容易让当地的消费者产生亲切感,使用该商标的产品也容易被当地消费者的接受,所以到现在一些地方型企业还是比较喜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

但是正因为地名有地域性质的限制,其作为商标只适合在小范围内的使用,而使用在面向全国或者世界的产品上显然不适合,容易使人认为这是小地方的产品,而造成心理上的排斥,使产品的销售反而受到限制。再者地名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以此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人不能限制公众或者善意使用人对地名正当合理的使用,当使用人使用地名商标时仅在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则该行为不应被当成商标侵权被禁止。即使是在当地小范围的使用,也难以使该商标独善其身,无可避免地受到混淆使用,是非曲直连法院也不好判断。所以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他商标,法律对其保护相对较弱。

以上从消费者的认可以及法律的保护两个角度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并不是个好主意。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案例来源:程永顺主编,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官点评,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70 -178页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