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栾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305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025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通过采取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以及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等手段,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严密的反泄密机制。 三、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22日,原告谱尼测试中心与被告栾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和《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栾某担任谱尼测试中心的销售工程师职务,合同期限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06年11月22日止。劳动合同的第十六、十七条还约定:“乙方(栾某)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谱尼测试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按照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非法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则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乙方在聘期间了解到的或乙方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所有信息。” 在谱尼测试中心工作期间,栾某因工作需要,接触到谱尼测试中心的客户目录、文档等信息。2006年10月24日,谱尼测试中心通知栾某办理离职手续,栾某于同日办完离职手续离开谱尼测试中心。后栾某进入被告理化测试中心工作。 2006年12月13日,谱尼测试中心发现栾某与属于其客户目录中的客户还有联系,并认为栾某在利用在其处获取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以栾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栾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查明,谱尼测试中心委托公证人员对以下事实进行了公证:2006年12月28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田某与理化测试中心进行电话联系,要求找栾某洽谈业务,其前台表示栾某不在公司,相关检测业务由栾某负责。2006年12月29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林某、郎某来到理化测试中心,向该中心工作人员索取了《委托检验协议书》一份(共三联)。2006年12月30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林某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登录企业邮局系统中谱尼测试客服a的邮箱,找到并打开于2006年12月30日由[email protected]发送过来的邮件,其内容为案外人王某转发给谱尼测试中心工作人员许某的邮件,记载了栾某使用[email protected]发送的邮件,表示希望与该客户在相关检测等方面继续合作和交流,所使用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为理化测试中心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栾某对公证的电话录音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其不是通话人,故与其无关。栾某对公证取得的《委托检验协议书》过程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亦表示与其无关。栾某对公证的电子邮件真实性有异议,表示该邮件并非其发送,且发件邮箱地址并非其所有。 另查,谱尼测试中心在诉讼中提交了该中心制作的《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主张上述文件为该中心的商业秘密,栾某离职后将上述文件信息用于新单位工作中。在一审审理中,栾某称上述文件均已由谱尼测试中心在网上公开,对此,谱尼测试中心未予否认,但提出上述文件无法下载。 四、法院审理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指有关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获得。就本案来说,双方均认可委托检测协议书、检测流程、报价表由谱尼测试中心自行在互联网上公开,故上述内容均不构成商业秘密。另外,谱尼测试中心主张栾某将上述文件用于理化测试中心的业务,但其提供的带有上述内容的电子邮件与该中心申请公证机关保全的电子邮件内容不相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邮件发送地址属于栾某所有,现栾某否认上述邮件系其所发,故对谱尼测试中心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谱尼测试中心主张理化测试中心的部分客户与其客户相同,并提交了部分检测报告以证明理化测试中心侵犯了其客户名单。但上述检测报告仅能证明相关单位曾与谱尼测试中心有业务往来,并不能证明谱尼测试中心掌握了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如交易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亦不能证明该中心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劳力与客户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故法院认为,上述名单不属于谱尼测试中心的商业秘密,对谱尼测试中心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谱尼测试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谱尼测试中心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用于经营管理流程的技术性文档、客户目录,这些信息为一般人和本单位非相关岗位人员所不能知晓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的电子文件地址传播途径已经清晰证明了邮件发自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否认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栾某则同意一审判决。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谱尼测试中心主张《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以及客户名单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予以保护,但其未举证证明该些文件已有具体的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其流程表格、报价等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故其主张的上述流程表格、报价等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是商业秘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保护其相关的客户名单,但其既不能证明该客户名单具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具体的使用行为,故该主张亦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谱尼测试中心主张《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等流程表格、报价等信息是其商业秘密,但却因上述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而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与本案中的谱尼测试中心一样,很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自己的保密措施不当,总是在无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如何建立起企业内部的反泄密机制,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呢? (一)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企业经常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宣传、推广活动,而企业的员工为获得业界的肯定也经常会以公开演讲,发表论文、著述等形式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向外界展示。在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而处于同领域的竞争对手更是会时刻关注着企业的这些活动。因此,企业须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告知其在发表专业性论文、著述及进行公开演讲时应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帮助员工树立起保密意识,并进行适当的监督及控制。在企业开展有关的产品、技术交流会、发布会时,更应注意对宣传内容的审查,防止在活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外泄。 (二)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 企业为宣传产品、寻找新客户,经常会在参加工业展览、产品交易会等活动时使出全部的宣传手段向顾客推销自己的产品。而在这些展览活动中,也极易在渲染自己产品的优质、高效时将产品技术的原理泄露了出去。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注意对参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并对整个宣传的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以防止泄密的发生。 (三)建立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 经常会有客户、合作方等外来人员进入企业参观,在此过程中,一不留意就会被心怀不轨的人员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针对此,企业应制定对外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划定参观路线,避免参观者进入企业商业秘密的重点区域,对重点的技术、信息不做详细介绍,不将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操作、演示。在必要时,还可要求来企业参观的客户在参观商业秘密的工艺、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四)建立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 企业应根据内部商业秘密的分布情况,对商业秘密重点区域进行标识,安装必要的身份识别系统、电子监控报警设备等,并对进入该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限制。以此控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并监督、控制商业秘密的流通渠道。 (五)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 企业每天都会产生相当多的科研废料、纸质文件等垃圾,这其中很可能就包含着很多一经分析、提取即可获得的技术、经营信息。因此,企业不仅应对科研废品、办公垃圾进行监管,有必要时还可采取科技手段进行分解、处理,对办公室的纸质文件则应以碎纸机来进行处理,从而防止扔出去的垃圾成为企业的泄密渠道。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139101697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