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秋 山东政法学院 进入新世纪以来,环境资源形势日益严峻,各种利益纠纷逐渐升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逐渐进入环境资源法学者的视野。徐祥民等著《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一书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探索,为环境资源法学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该书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基础性 一是澄清基本概念。环境公益诉讼,隶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其与传统私益诉讼相比,公益与私益究竟该如何界定?环境诉讼这一概念成立与否?环境诉讼与普通诉讼相比,有何特征?作者对于这些问题一一给出了答案,从而为理论界及实务界在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上提供了清晰的概念界定。 二是对于基础理论给出自己的证成。相信关注过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读者对“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执行法律理论”以及“环境权理论”等都十分熟悉,因为这是大多论著论及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时所必谈的。存在未必就是合理,本书作者对这些被普遍引用的理论进行了大胆的质疑。作者认为,将如此之多的理论并存于一篇论文,无异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作者通过详细叙述和论证,对这些理论分别进行了驳论。比如公共信托理论,“在经济学、政治学中或许有其合理性,但在法学领域,尤其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论题中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假说”;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实施法律理论则“在本质上是权力论,而非权利论”;而在我国学术界广受青睐的环境权理论,作者认为公民对环境享有所有权作为该理论最关键的环节是经不起推敲的,将环境权修改为“环境权益”不失为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本书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做出的基础性探索成果为后来者进行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二、全面性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成果颇丰,但却少有论著能够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在本书中,作者分十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从框架上看,这十章逻辑有序、内容相辅相成,十分全面。其中,既有理论的追问,又有现实的考察;既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又兼顾国外的经验;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制度建设;既有制度建议,又有立法路径;研究方法上也是有破有立。 从内容上看,这十章覆盖了环境公益诉讼方方面面的相关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部分,详细介绍了“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执行法律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环境责任论”等多个理论。特别是在“我国环境诉讼研究现状”部分,书中全面盘点了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情况,一方面总结了我国目前的学术研究集中在几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对学界对该问题有系统性、延续性研究的学者观点进行纵深剖析;同时,对学者们的立法建议做出评述,为后文提出立法路径做出铺垫。“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环境诉讼依据考查”一章中,比较有亮点的是,作者将纷繁复杂的众多环境法律制度划分为环境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使得考查的范围覆盖更加全面,条理更加清晰。这样的框架安排,也使得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行法律的考查基本覆盖了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渊源。 三、创新性学术贵在创新。本书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可贵的探索: 一是,提出了新的环境公益诉讼基础理论。本书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基础是环境责任理论。应该说,环境责任理论是徐祥民教授关于环境法本位思考的一个自然延续。本书所持的环境责任理论认为,“人们普遍地生活于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中”,由于人们从共同体得到了诸多好处,因此,人们对于共同体的维护是一种天然的、本能的责任,环境共同体亦是如此。同时,环境责任理论还强调,基于公民环境责任的基础产生的起诉权或检举权,都是一种私的权利,而不可能是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或私人实施法律理论中提到的“权力”。 二是,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本书最后一章“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体现了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进路。制度变迁不可能一蹴而就,相比较于建立一个“怎样”的制度,“如何去建立”也非常重要,即必须要深入研究制度路径依赖问题、制度障碍问题等等。本书很好地突出了这一点,设专章进行研究。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澄清之后,分析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制度障碍,最后提供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即法律解释类型和立法类型。 当然,本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有些问题前后反复提及,有重复之嫌。但是,瑕不掩瑜,本书的基础性、全面性以及创新性足以使其成为我国近期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一部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