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诉讼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可能犯新罪”应重点审查人身危险性/徐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了适用逮捕条件的五种情况,其中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这在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笔者认为,对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把握人身危险性。审查人身危险性首先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了适用逮捕条件的五种情况,其中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这在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笔者认为,对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把握人身危险性。审查人身危险性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个性特征、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等自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得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结论。

二是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表现把握人身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惯犯、累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的或者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串供毁证、隐匿罪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首犯、主犯,“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也较小。

三是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把握其人身危险性。事前预谋,精心策划的犯罪不同于临时起意的犯罪;故意犯罪不同于过失犯罪;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既遂;从犯、偶犯不同于惯犯和累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同,意味着人身危险性有大小之分,对于临时起意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一般可认定为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