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不到庭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已作出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第三人不到庭如何适用法律,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困惑。 诉讼意义上的第三人有两种,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独立于原、被告之外的一方诉讼当事人。由于裁判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有可能会享受一定的胜诉权利,也有可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所以,其实际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或原告。因此,对第三人不到庭的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可比照民诉法有关原、被告不到庭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 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宣判前第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已作出规定,即: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言下之意,即是说应当适用缺席判决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提出反诉时,或者其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时,其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缺席判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