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是工地看门人,晚上叫来收购钢筋的人,私自将工地折好准备第二天使用的钢筋出售牟利。钢筋价值6000余元,出售获利1500元。请问甲偷卖钢筋的行为怎么定性?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关于甲偷卖钢筋的行为构成何罪,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为了牟取利益,在晚上趁人不备的时候将工地上的钢筋予以出售,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利用其工地看门人的便利条件,将工地钢筋予以变卖占为己有,是一种职务侵占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但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是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权力及方面条件。本案中看门人的职责,顾名思义仅仅是看守大门,防止别人破坏、偷盗工地的物资等,其没有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而是利用了其看门的工作可以接触财物的条件取得钢筋,对钢筋并没有处分权,甲的行为系工作之便,非职务之便,因此甲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