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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调解前置及其例外/钱丽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简述调解前置及其例外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 一、诉讼调解与调解前置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作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
              简述调解前置及其例外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

一、诉讼调解与调解前置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作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若干规定》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一一进行了列举,以便审判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之所以将这些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根据其自身性质决定的,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于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丝等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这类纠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当事人内心里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比较好。
2.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服务的形式满足他人其种需要的活动,通常提供劳务的人被称为务工人员或者雇工。对于劳务合同纠纷来说,务工人员的报酬可能涉及到其生存问题,当事人需要救济比较迫切,如果纠纷能够很快通过调解得到解决,当然是求之不得的事,调解在这里可以缓和紧张关系,起到安全阀的效果。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如果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责任区分比较清楚,争议不大,为了及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较为适宜,这样可以降低双方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既可以缩短获赔的期限,又能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宅基地是指用于建筑记到的土地,包括建了住宅、建过住宅和决定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使得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纠纷及相邻采光、通风关系纠纷以及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等,对于这类纠纷,调解工作更具非常意义,在案件得到审结的同时也调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双方日后恢复正常的社会交往。
5.合伙纠纷案件。对一些合伙纠纷来说,合伙人常常有很长时间的合作经历,融洽的关系对彼此都是相当重要的,纠纷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关系的必然破裂。而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的法庭辩论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这时调解显然更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具有人际关系的调整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对话渠道和斡旋中介,通过协商和妥协获得双赢的结果。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一般都希望争议解决得越快越好,要求法院审理的时间能尽量缩短,从减少诉讼成本的角度来讲,调解解决纠纷也是较为有利的途径,同时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若干规定》在规定了先行调解的一般情况后又以“但书”规定了除外的情况,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比如代位权案件、票据纠纷案件、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等就不能调解,这是由此类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程序,显然无法调和的案件也应排除在外。对双方分歧太大,情绪极为对立,调解不成或无需调解的案件,应及时量,不能久调不决,以免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二、适用调解前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先行调解也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法官不得强迫调解或者变相强迫。选择调解还是选择判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成本、质量、速度是不同的,当事人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对于一个具体案件,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是以法官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久调不决”、“以判压调”、“以诱压调”、“以拖压调”、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强制调解;加一方面,有些法官对调解存在轻视、厌烦的态度,注重对案件本身进行法理分析,不愿“浪费时间…‘和稀泥’”;调解方式简单,缺乏调解艺术,调解在许多诉讼中便成了走过场,许多原本可以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案件以判决结案,反而加剧了矛盾。所以在法院调解的问题上,要避免走两个极端。同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当事人之间的互相让步,不能违反国家的关法律的标上性规定;(2)当事人之间互相调解,达成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