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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检察人员查卷期限如何理解/李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修改后刑诉法第224条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院查阅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
  修改后刑诉法第224条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院查阅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笔者认为,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的现实需要作出的规定,也可以说弥补了修改后刑诉法的不足。在实践操作中,正确解读和把握二审案件中检察人员查阅案卷期限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正确理解关于阅卷期限的规定

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对于二审检察人员查阅案卷期限,增加了“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规定,这一补充规定并不违反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或者说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而是一种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和办案规律作出的当然解释。因为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是建立在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的背景下开展的,对一审来说是对未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判,所以,检察机关查阅案卷仍属于“法庭审判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相关事实和证据需要花费时间,如果不作出“延期审理”的规定,有可能影响审判顺利进行,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一审期间适用的办案基本规则并无不同。再者,如果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不予补充规定,司法实践部门在无法完成查阅案卷时有可能造成各地法律适用的乱象,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实施。

二、准确把握对“补充侦查”的扩大解释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延期审理只有三种情形,而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的,是“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第455条规定了8种延期审理情形,其内容主要包括: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调查核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的,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围绕修改后刑诉法第198条第二项“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作出的扩大解释。扩大解释也叫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即法律条文的外延会发生变化,但这种扩大不能超出法律用语的可能文义范围。其解释之所以是合法的,主要是因为所解释的法律条文上的概念与被解释的事实上的概念之间具有法律性质的联系,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扩张解释以补救立法不确切之弊。值得提醒的是,一切解释都应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增加司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控制延期审理的适用

建议延期审理,其目的是保障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这绝不能成为工作散漫、不讲原则、违背法律规定的“借口”。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不允许超出修改后刑诉法及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情形,工作流程要经受得起社会的质疑和案件质量检查,不允许随意作扩大解释和理解,不允许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其一。

其二,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199条、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第456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必须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其三,加强对延期审理的审批把关。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第461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鉴于第二审开庭的特殊性,延期审理也应制作相应的审批文书,层报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并用书面方式在阅卷期限届满前通知法院,便于法院安排庭审时间。
(作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李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