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对抗制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尤其是随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我国逐步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尽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理论上有助于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促进公正审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却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而影响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实现。 首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基本上流于形式。按照理论界的设想,在法庭调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时,侦查人员应该出庭就其证据收集过程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交叉询问。从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审判方式来看,控辩双方围绕侦查人员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的确有助于揭示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理论界的良好愿望并没有得到实现。这是因为,在侦查人员与刑事诉讼结局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即使侦查人员能够出庭作证,也不大可能指望他们会在法庭上直接承认自己的非法取证行为。而由于辩护方无法充分参与监督侦查的过程,再加上自身取证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否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辩护方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对侦查人员的证人证言提出进一步的质疑。而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对辩护方关于控方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意见几乎没有任何帮助。 其次,侦查人员仅仅为了控方的利益出庭作证。从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之间的共同诉讼任务来看,侦查人员应该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尤其是当法庭调查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或者非法取证行为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往往就是为了帮助公诉人员应对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屡屡能够见到侦查人员出庭应对被告人翻供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方面的成功案例,而尚未发现辩护方能够成功地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以便证明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最后,无法确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之所以经常不出庭作证,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来保障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时,尚未看到法院能够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或者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者对拒绝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给予相应制裁。这实际上意味着,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往往取决于自身意愿,而与法庭是否传唤并无必然联系。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