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推进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来自国家的法律帮助。然而,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扩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对“其他原因”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增加的原因是这类人在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自我辩护能力如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样,也相对减弱。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增加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如果面临如此重刑而没有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缺乏保障。 2.提前了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以往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酌定援助或者法定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改变了法律援助的方式 按照刑诉法原来的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都是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新刑诉法则把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一分为二:其一,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其二,对于法定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面临挑战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成倍增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仅就法律规定“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至少要增加三倍以上。另外,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虽不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条件,但其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辩护律师的情况,以前通过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较少,相信此类案件将会不断增长。 2.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需要加大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成倍增长,就需要相应增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投入。仅以30万个案件举例,如果以每一案件平均补助办案律师630元(2009年全国平均数)计算,就需要1.9亿元;如果每个案件以800元计算,则需要2.4亿元;如果每个案件以1000元计算,则需要3亿元。以上数据分别占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10.22亿元的18.6%、23.5%和29.4%。其中最大的金额3亿已超过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用于办案支出的金额2.93亿。 3.刑事法律援助的人才亟待加强 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是14150人,其中法律专业人员是10888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而这部分人员在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中又占比较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成倍增长,相应地也要求增加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或律师办案的次数。显然,短期内法律援助机构内部不可能增加多少人,重点应当放在如何组织、动员更多的社会律师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同时,还应当在制度上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把近年来刚从法学院毕业,且已通过司法资格的青年法律人才吸收到这项事业中。 4.援助案件质量需加大监督 《规定》为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管理,作出了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的规定,明确了承办律师具体工作要求,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公检法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律师违法违纪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加大对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管力度,但如何加强对律师的培训,细化对办案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管理、考核,确保办案质量,也将是全国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挑战。 5.援助机构与公检法衔接问题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介入,在侦查、起诉阶段基本上不介入。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对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缺乏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